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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页备注框中说明代理关系是否属于票据法上规定的代理行为

票据案件 票研社 评论

背书页备注框中说明代理关系是否属于票据法上规定的代理行为

背书页备注框中说明代理关系是否属于票据法上规定的代理行为?

代理签章和备注

故事缘起

2013年7月3日,中农机械公司作为代理人、北京神龙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民生银行龙岩分行作为贴现银行签订《票据代理贴现协议》,主要约定:就中农机械代理北京神龙在民生银行龙岩分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事宜。北京神龙公司授权中农机械公司代理的事项:1.代理北京神龙公司作为贴现申请人,并以中农机械公司的名义与民生银行龙岩分行签订《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2.以中农机械公司的名义代理北京神龙公司作为票据持有人在贴现的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3.以中农机械公司的名义代理北京神龙公司办理上述票据贴现业务中的相关法律手续。

后中农机械公司与北京神龙公司因贸易往来开出两张自承自付的商票给北京神龙公司。北京神龙公司委托中农机械公司将此两张票据在民生银行龙岩分行办理贴现。后两张汇票到期,民生银行作为持票人和再追索人未能获得票款,故向北京神龙公司追索票款、罚息和利息。

协议+签章+备注=代理关系

中农机械公司、北京神龙公司和民生银行龙岩分行所签订的《票据代理贴现协议》等一些列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依据民生银行龙岩分行与北京神龙公司、中农机械公司签订的《票据代理贴现协议》的约定,北京神龙公司授权中农机械公司作为其贴现申请人,可以中农机械公司自身名义与民生银行龙岩分行签订《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代理北京神龙公司作为票据持有人在贴现的票据上签章,表明代理关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的规定,中农机械公司代理北京神龙公司提出贴现申请并在汇票背书贴现处进行签章及注明受北京神龙公司委托代理情况这一行为合法有效。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中农机械公司代理北京神龙公司办理贴现,并在商业承兑汇票上签章,中农机械公司与北京神龙公司形成票据代理关系,中农机械公司的行为后果应由北京神龙公司承担。

票研解读

票研社

本案中,中农机械公司代理北京神龙公司在民生银行龙岩分行进行贴现,三方签订有《票据贴现代理协议》,同时中农机械在票据上注明:“受北京神龙开发服务公司委托,由龙岩中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理贴现”,票据上也注明了中农机械公司的签章。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构成票据代理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应当由被代理人的承受。

票研提示

票据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应当注意除与被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之外,也需要在电票系统备注栏中注明“代理XX公司或受XX公司委托办理XX事项”,表明双方代理关系。如果只是签订了代理协议未在票据备注或仅备注代理二字恐无法达到票据代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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