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作为提示证券和设权证券,当事人合法持有票据是其可以主张票据权利的最直接依据。因此,若票据被恶意挂失则会给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实现其票据权利造成一定阻碍。 票据挂失止付是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如果是挂失人恶意挂失则会对持票
票据作为提示证券和设权证券,当事人合法持有票据是其可以主张票据权利的最直接依据。因此,若票据被恶意挂失则会给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实现其票据权利造成一定阻碍。
票据挂失止付是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如果是挂失人恶意挂失则会对持票人造成损失。那么:
如何判断挂失行为是恶意挂失?
如果票据被恶意挂失,真正的权利人该怎么办?
本文就与此相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票据恶意挂失是指,持票人没有丢失票据,谎称丢失,然后向银行挂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恶意挂失
承兑汇票恶意挂失常见的情形有哪些?
常见票据恶意挂失的情形有:
(1)将票据背书转让后,与被背书人发生纠纷,于是谎称丢失恶意挂失;
(2)将票据进行私下贴现,后因没有获得贴现款,便谎称票据丢失进而恶意挂失;
(3)基于骗钱的故意,故意在票据背书转让后恶意挂失止付,试图通过挂失再次取得票款。
票据被恶意挂失,持票人如何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票据被恶意挂失,持票人需在公示催告期内申报权利,并在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恢复自身应当拥有的票据权利。
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若持票人未公示催告期内申报权利,则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法律规定其实是对票据权利救济的救济,在而这导致的结果就是原除权判决被撤销,程序重新恢复至申报人申报权利阶段,后法院宣告公示催告程序终止,持票人再行提起民事诉讼。
结语
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这就导致其存在被恶意挂失的风险。虽然法律对此规定了权利救济的手段,但增强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始终是避免纠纷、节省后续投入的人力、物力最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