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未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于2018年10月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李某向王某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了5万元订金,但该汇票未背书转让,后李某毁约。
王某欲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发现未背书后将该汇票上背书人李某的“甲公司”字样消除,变造为自己的“乙公司”,并持该变造的汇票委托银行收款时案发。
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同时考虑到其变造银行承兑汇票是为了企业经营,故在本院指导下完成了企业合规计划,经考察合格,本院依法决定对王某相对不起诉。
检察官提醒
以任何形式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的,均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