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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票据再追索权时,是否可以追究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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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当票据发生兑付违约之后,持票人会启动追索程序,向前手追索票款。对于普通追索的问题,票研社公众号前期无论是直播还是公众号的文章涉猎较多。在此有关票据追索的问题,小编不再赘述。今天主要来跟大家聊一聊追索权中的再追索权的问题。

票据再追索权追索对象有哪些?

首先,行使再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持票人追索到某一手的背书人,背书人将全部票款及利息偿付给了持票人后获得票据。此时的被追索的背书人已经成为了持票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次向前手追索。

其次,需要注意行使再追索权的时间。再追索权的期限是3个月的时间,从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这里被提起诉讼之日是指背书人被持票人提起追索权之日。

最后,再追索权的对象有哪些呢?正常情况,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的十日内进行了提示付款则持票人拥有向所有票据背书人追索的权利,当背书人清偿原持票人成为新持票人时,依然可以追索其他票据背书人、出票人及承兑人。但是,这里有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果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在没有追索权的背景下向前手发起了追索,前手偿还之后是否还具有追索权?

行使票据再追索权时,是否可以追究股东责任?

公司负债,可以穿透公司,追究股东责任?

我们知道票据是由公司作为主体持有的,当发生票据违约后,意味着公司可能发生了资不抵债的情况。这个时候,多数债权人的内心都有一个共同的想法,想让股东出来承担责任。但是,愿望虽好却不一定都能够实现。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都是一个独立的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公司的违约负债一般只能以公司的资产进行偿还。在没有股东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无法追究到股东个人的,股东的个人资产是不会被用来偿还公司债务的。

然而,世事无绝对。无论是有限责任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有抽逃出资、未如实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以及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追究股东责任。

那么如何知道股东是否如实出资呢?这个还是比较好查证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去公司注册地址区域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可以调取到公司的工商内档。以上最难以取证的是查找股东抽逃出资或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

公司股东承担责任范围

一般情况下,股东是不需要承担任何公司债务责任的。而在上述三种例外情形下,股东承担的责任范围也是各不相同的。第一种情形是,股东未按照规定时间或未如实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这个时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如实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没有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如果公司的资产并不如意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情形下,债权人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股东如实出资后有抽逃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里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与股东未如实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范围是相同的。

第三种情形,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种情形多数是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的地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最为典型的就是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为一谈。一旦如此,股东将要面临的是与公司一起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简而言之,公司股东的私人资产近乎可以全部被用来偿还公司债务。

票研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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