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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市场大变革2020——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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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对票据市场而言,是不平凡的一年。央行先后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两个重磅文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管理办法》也修订在即。

本文将把三个看似不关联的事件串联起来,分析央行将对《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管理办法》哪些地方进行修改,尤其是核心问题:票据是否会从信贷资产中移除?这是能给票据市场带来翻天覆地变化的修改。

一、央行计划修订《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管理办法》

2020年0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0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修订《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管理办法》赫然在列。

目前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执行的法规还是1997年制定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关于承兑、贴现的条款其实并不多,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章 承 兑

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三、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首先向其主办银行申请承兑。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经其授权或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可承兑商业汇票。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有贷款权限或未经其上级行承兑授权、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二条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兑商业汇票的资格;

二、与出票人建立委托付款关系;

三、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时,应考核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可依法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承兑人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第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对其分支机构核定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实行承兑授权管理,并依法承担承兑风险。银行分支机构依据其上级行的承兑授权,在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对辖内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实行总量控制。上列商业银行要在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督促辖内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完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监控辖内承兑总量与风险度。

第三章 贴 现

第十八条 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第十九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贴现人)。

第二十一条 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十二条 贴现人应将贴现、转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第二十三条 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承兑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查复贴现人。

第二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当运用贴现、转贴现方式增加票据资产,调整信贷结构。

总体看下来,上面的核心就两点:一是承兑和贴现都需要审核贸易背景;二是贴现、转贴现的票据纳入信贷总量,银行可通过贴现、转贴现的方式调整信贷结构。对于第一点,目前来看监管部门完全没有松动的意思,改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对于第二点,近年来银行通过票据调整信贷结构与信贷规模受到的非议颇多,市场甚至监管人士都发出将票据移出信贷资产的声音,这一点是否会做修改是本次修订的最大看点。

当然其他条款也可能会做一些改动,比如修改第十六条,删除第十八条中“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等,这些改动对票据市场的影响很小。

二、中国票据研究中心将《办法》修订作为重点课题

2020年7月16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新闻动态《中国票据研究中心召开2020年度重点研究课题中期报告会》,指出:“修订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相关管理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部署的重点工作之一。为配合制度修订工作,及时向管理部门反映市场成员的关切和诉求,中国票据研究中心围绕承兑贴现办法修订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2020年重点课题。”

票据市场大变革2020——缘起

三、一篇关于“转贴现票据由贷款调整为同业资产”的文章

2020年7月15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浙商银行总行票据业务部副总经理郭新强在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转贴现的狭义信贷规模属性及其调整为同业资产的影响分析》,文章指出:转贴现票据应从狭义信贷规模管理中移除,被认定为同业资产,由此从狭义信贷规模纳入广义信贷规模管理。

这里有两个细节,一个是文章发表日期与前面提到的2020年度重点研究课题中期报告会的举办日期是同一天;另一个是随后上海票交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都转发了这篇文章,要知道上海票交所公众号是几乎不转发外部文章的。这透露出央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管理办法》计划修订内容包含“票据是否应从狭义信贷资产移除”这一内容,所以安排中国票据研究中心对这一议题进行研究,而且大家对转贴现票据移出狭义信贷规模是有一定共识的,直贴票据是否移出可能还有一定分歧。

四、小结

将票据从狭义信贷规模中移除,对票据市场而言是一个动及根本的问题。移除以后,银行对票据的信贷投放需求消失之后,谁来填补缺口?票据市场将如何演变?现在是否是修改的时机?是应该一刀切,还是安排过渡期,如何进行机制设计?这些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据此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

由于这个事情对票据市场的影响实在太大了,我认为央行的态度应该是审慎的,必须充分评估之后才能做出决定。修改还是不修改,这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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