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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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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某霖公司(A公司)与江苏省宿迁市某源公司(B公司)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5月30日,经双方结算,江苏省宿迁市某源公司(B公司)尚欠江苏省徐州市某霖公司(A公司)货款1270022.11元。后江苏省宿迁市某源公司(B公司)支付给江苏省徐州市某霖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的应对

江苏省徐州市某霖公司(A公司)与江苏省宿迁市某源公司(B公司)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5月30日,经双方结算,江苏省宿迁市某源公司(B公司)尚欠江苏省徐州市某霖公司(A公司)货款1270022.11元。后江苏省宿迁市某源公司(B公司)支付给江苏省徐州市某霖公司(A公司)500000元。2016年6月,江苏省宿迁市某源公司(B公司)将一张票号为0010006221426893,票面金额为6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江苏省徐州市某霖公司(A公司)用以支付货款。该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6月10日,付款人某金集团(C公司)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省宿迁市某源公司(B公司),出票金额600000元,到期日2016年12月10日,由江苏省宿迁市某源公司(B公司)背书给江苏省徐州市某霖公司(A公司)。2016年11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某霖公司(A公司)委托农业银行某支行收款。2017年3月31日,该汇票被工商银行某支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江苏省徐州市某霖公司(A公司)向江苏省宿迁市某源公司(B公司)及某金集团(C公司)追索无果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某金集团(C公司)、江苏省宿迁市某源公司(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给江苏省徐州市某霖公司(A公司)汇票金额6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6年12月10日(汇票到期日)起至600000元清偿之日止。

律师分析:

如果遇上汇票到期不兑付肯定是件相当蛋痛的事。银行承兑汇票还好,由银行背书;但遇到商业承兑汇票,关键是看企业的信。但是,企业不付款了怎么办?

律师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准备证据材料:

1.《应收账款对账函》,拟证明原告(A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宿迁市某源公司(B公司)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江苏省宿迁市某源公司(B公司)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2.商业承兑汇票及托收凭证、退票理由书,拟综合证明江苏省宿迁市某源公司(B公司)交付给原告(A公司)用以支付所欠货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委托农业银行某支行收款无果,被工商银行某支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

3.《退票告知及催款通知》及邮寄详单,拟证明原告(A公司)将退票情况告知某金集团(C公司)及江苏省宿迁市某源公司(B公司),并要求重新安排付款。

具备以上充分证据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向背书人(本案B公司)及出票人(本案C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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