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票据网介绍:承兑汇票贴现、票据资讯、票据知识、票据利率、背书、风险预警等问题

票据抗辩不随票据流通而转移只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

票据案件 郭玉棉律师 评论

票据抗辩不随票据流通而转移抗辩事由只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

票据抗辩不随票据流通而转移只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

裁判要旨:

票据抗辩不随票据流通而转移,抗辩事由只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案例检索:

(2021)新01民终1281号

具体说理:

大有兴业公司上诉称正易华公司通过诈骗的方式取得涉案票据,且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中止或移送公安机关审理。

法院认为:

1、正易华公司取得涉案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新疆建咨供销合作有限公司,后新疆建咨供销合作有限公司将该电子汇票背书转让给纳悦菲凡公司,纳悦菲凡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将该电子汇票背书转让给韵磊物流公司,韵磊物流公司与大有兴业公司之间无直接交易往来。

2、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大有兴业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正易华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即韵磊物流公司。且大有兴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持票人韵磊物流公司明知存在上述抗辩事由仍受让涉案汇票。

3、另,大有兴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安机关针对正易华公司涉嫌票据诈骗已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存在应当中止、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本院对大有兴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4、大有兴业公司上诉称韵磊物流公司与纳悦菲凡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韵磊物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法院认为,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两种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规范。票据发行、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的要件,就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而不问作为票据行为背景的票据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及有效;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一般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有缺陷或有错误或无效等事由,对抗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韵磊物流公司系涉案票据的持有人,且涉案票据票面完备,背书连续。同时,韵磊物流公司为证明其取得涉案票据合法,已提交其与前手纳悦菲凡公司订立的《煤炭采购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的结算单及纳悦菲凡公司支付的部分货款凭证。

喜欢 (2) or 分享 (0)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网友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