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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并没有改变票据流通中的“无因性”,票据“有因性”只存在于直接前后手之

每日一贴 郭玉棉律师 评论

最近的逾期票据主要的风险是:票据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又另行作出了“附条件的承兑”,并且还很强硬的要求持票人向其提供合同、发票、单据等基础性资料,否则,不予兑付!

《九民纪要》并没有改变票据流通中的“无因性”,票据“有因性”只存在于直接前后手之间

承兑人这种强硬的态度,应该是对《九民纪要》的片面理解。

《九民纪要》第101条规定了【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

但是该效力性认定不是对票据无因性的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从宝塔票据到最近某光城商业承兑汇票,都是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又另行作出了“附条件的承兑安排”,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作出的这种付款安排,就是对出票之时承兑的变更,该变更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依然属于拒绝承兑。

最近,某光城承兑的票据到期后,某光城拒付。拒付理由是:南京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收款人山西鑫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暂不付款。同时,作为承兑人自行要求持票人向其提供合同、发票、货单等证明存在真实贸易关系的相关资料,才承诺兑付70%,剩下的30%后续兑付,如果是持票人不提交上述资料,一分钱都不付。

某光城的上述要求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理由是:

承兑人作为票据的第一付款人,也是票据的次终极债务人,《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是如何规定的呢?如下: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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