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票据网介绍:承兑汇票贴现、票据资讯、票据知识、票据利率、背书、风险预警等问题

票据权利时效因持票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票据案件 问天票据网 评论

基本案情 如图、广东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有限公司的真实交易关系取得汇票,汇票到期通过开户银行托收时,付款行以因山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而被法院止付为由拒付。广东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报权利。经了解,山西有限公司从收款人天津有限公司处取得汇票后,因急

基本案情

如图、广东××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有限公司的真实交易关系取得汇票,汇票到期通过开户银行托收时,付款行以“因山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而被法院止付”为由拒付。广东××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报权利。经了解,山西××有限公司从收款人天津××有限公司处取得汇票后,因急需资金,委托自然人王××贴现,王××将汇票卖给上海××有限公司后,未将票款交付山西××有限公司,山西××有限公司遂以汇票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广东××有限公司提交的汇票原件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山西××有限公司遂将广东××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诉请法院确认自己为汇票权利人,广东××有限公司不享有汇票权利。本案经一审、二审,终审法院判决广东××有限公司享有汇票权利。广东××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收到判决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被拒,遂于2016年11月24日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农行北京××支行诉至法院行使追索权,要求被告支付汇票金额并互负连带责任。各被告辩称,广东××有限公司已超过6个月的追索权利时效,其诉请应予驳回。

票据权利时效因持票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争议焦点

持票人针对涉案汇票参加诉讼的行为,是否引起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

法律分析

一、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

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权利行使的时效期间,但并未规定时效可否中断。《票据法司法解释》第20条从中断效力所适用当事人的范围,肯定了票据权利时效可以中断。时效中断是民法上的概念,在票据法对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应适用民法有关时效中断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持票人具有上述规定的事由时,将引起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同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

二、《票据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解读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别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相对固定,权利义务仅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分配,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性。而在票据法律关系中,随着票据的流通,票据当事人逐渐增加,在票据法律关系最终消灭前,票据权利义务的主体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参与票据流转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不仅包括记载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还包括未在票据上签章通过单纯交付而持有票据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之间互相主张权利,因此提起诉讼的情形时有发生。在争议指向的标的物均为同一票据的情形下,如果任何当事人的行为都引起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将违背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较短时效的立法宗旨,达不到敦促权利人及早行使票据权利以消灭票据法律关系、避免票据债务人一直处于被追责的不确定状态的目的。所以,《票据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江阴市同发机械有限公司与南京宁嘉机电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025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中,案涉汇票于2012年4月19日到期,2012年4月20日被上海银行成都分行拒付,同发公司向其前手宁嘉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6个月,即2012年10月20日前,其对于上海银行成都分行的票据权利为2年,即在2014年4月19日前。后因同发公司在2012年9月30日被武侯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同发公司被武侯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应视为与同发公司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该案诉讼期间,案涉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依法中断。同发公司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即案涉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中断事由消失后,于2016年6月21日再次向上海银行成都分行提示付款,被拒付后于2016年8月3日提起本案诉讼,其行使票据权利并未超出法定时效期限,一审法院认为同发公司行使案涉汇票的票据追索权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本案处理意见

广东××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的行为、在山西××有限公司提起的票据确权纠纷案件中的应诉行为,均是主张对涉案汇票享有汇票权利。其应诉的行为与提起诉讼一样,均可产生汇票权利时效中断的效果。山西××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有限公司确权纠纷一案在终审判决生效后,持票人的权利时效开始重新计算。持票人请求付款人付款被拒绝后,于2016年11月24日向法院提起追索权诉讼,未超过票据法规定的6个月的时效期间,各汇票债务人均应承担汇票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喜欢 (5) or 分享 (0)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网友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