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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公安机关冻结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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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从前手Y公司处合法取得商票,在向银行申请兑付时得知该票据被列入涉案票据范围,因涉及Y公司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案而被公安机关冻结,此时X公司该怎么办?实务中会存在票据权利人向承兑行示付款时,承兑行告知标的票据已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情形,所以存在承兑

X公司从前手Y公司处合法取得商票,在向银行申请兑付时得知该票据被列入涉案票据范围,因涉及Y公司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案而被公安机关冻结,此时X公司该怎么办?实务中会存在票据权利人向承兑行示付款时,承兑行告知标的票据已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情形,所以存在承兑行以此为由拒绝付款。究竟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对票据进行冻结?冻结后银行是否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善意持票人或权利人是否获得救济从而实现票据权利?本文就以上问题作如下探讨。

票据被公安机关冻结了怎么办?

一、公权力机关对票据冻结行为的合法性

从《支付结算办法》第18条:“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我们可以看出为保证票据的流动性,央行出台的规章或政策性法规是用保护性条款对票据冻结行为进行诠释的,对于那公安机关行使票据冻结这项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只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察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虽然该规定没有明确写明汇票款项是否纳入上述可冻结财产范围,但“等”这一字就可以推导出兜底涵盖的立法精神,即:公检机关可以行使刑事侦查权从而对犯罪嫌疑人所持的财产权利进行限制。并且这项规定的重点就在于涉案票据必须归犯罪嫌疑人作为票据权利人而持有才能予以冻结,如公安机关错误冻结了经流转后的善意持有人或非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票据,就会产生权利救济的问题。

票据被公安机关冻结了怎么办?

二、票据被冻结是否是银行不予兑付的法定事由?

根据《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银行作为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的法定情形总结后有以下几类:

1、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明知付款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3、与付款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未履约;

4、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5、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

6、法院冻结止付;

7、商票付款人(承兑人)开户账户余额不足;

8、票据未届期。

该问题在法律观点和实务观点层面存在着分歧:在法律观点层面,公安机关对汇票的冻结措施并不是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法定条件和理由,只要持票人不存在上述法定的拒付事由,公安机关的冻结行为不得影响善意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但在实务中也存在“公安机关冻结止付票据可以对抗持票人请求支付权利”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民刑交叉的前提下,公权力机关采取的冻结行为只是一种强制或保全措施,并不产生财产性权属、权益的实质变动,所以认可该项冻结措施具备对抗支付的效力。

票据被公安机关冻结了怎么办?

三、票据冻结后的善意持票人该怎么办?

票据权利人可以行使两种救济途径,分别是提起行政诉讼或向作出冻结决定的公安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进行申诉。对于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实务中需要分类讨论: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只能通过向公安机关申诉,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认为公安机关行使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不受《行政诉讼法》的约束;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关键要识别受冻票据是否为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如不属于,则公安机关冻结该财产则不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的法律依据,故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相较而言,第二种处理意见更具司法进步性。

结合我们票诉法律服务团队的实践和相关典型案例的研究,票据权利人如以票据冻结为由,以付款行为被告,从民商事票据纠纷角度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通常会以“民刑交叉”情形下,须待刑事案件审结为由对相应诉请予以驳回进行处理,所以票据权利人在遇到票据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情形,建议联系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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