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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之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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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讲堂开篇 票据讲堂即日起在票诉之路正式开课。循序渐进,从票据基础知识入手,带您一步步走入商票的世界,了解更多票据常识,从容应对票据风险。 票据入门出票 根据《票据法》规定,所谓出票,即出票人依据规定的款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票

票据行为之出票

票据讲堂开篇

票据讲堂即日起在票诉之路正式开课。循序渐进,从票据基础知识入手,带您一步步走入商票的世界,了解更多票据常识,从容应对票据风险。

票据入门——出票

根据《票据法》规定,所谓出票,即出票人依据规定的款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这一行为表明票据权利的产生,也是后续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

出票由开票和交付两个方面构成。其中开票是指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开具票据在票据上记载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交付,是出票人按照本人意愿将形式合法的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法定行为。这两个部分必须同时完成,票据的出票行为才算完成。

出票的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记载事项对票据的重要程度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及不得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因为汇票是出票人向付款人发出的支付票款的委托,承诺在到期日收款人能够收到票款。这种委托必须具有确定性,是无条件的。

如果汇票上记载了付款条件,则该汇票丧失确定性,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

《票据法》规定,汇票金额必须用数值一样的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缺一不可,否则票据无效。

另外,由于票据的要式性,票据一旦出票,金额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

汇票上记载付款人的名称,明确了持票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对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银行拥有账户的法人是作为商业汇票付款人的必要条件。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确定汇票的付款日期、承兑提示期限、利息起算日、票据某些权利的时效性。出票日期必须按照公历日期使用中文大写记载在汇票上,出票日期必须真实存在,否则记载无效。另外出票一经完成,出票日期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七)出票人签章

签章记载必须满足正确完整的要求,一旦出现漏签或者错误,则该票据无效。

备注: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按照法律规定签发完成出票后,票据关系即形成,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效力:

对收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将行使合法的票据交付收款人,收款人因此获得了票据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以及在被拒绝付款时的追索权。

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完成后,付款人暂时只是付款权限,而不是付款义务。在票据被付款人承兑后,付款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付款人拒绝承兑,则收款人只能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而不能对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

对出票人的效力

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则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这一条规定表明,出票人承担的责任包括担保承兑和保证付款两个方面:

担保承兑是出票人的法定义务,出票人须担保签发的汇票在到期前得到承兑,若出现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情况,则出票人须承担付款义务。

保证付款也是出票人的法定义务。若汇票在到期日被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则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追索,要求出票人清偿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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