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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发大规模逾期票据的背景梳理以及出具没有资金保障的商业汇票的刑事法律风险

每日一贴 郭玉棉律师 评论

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是商事主体之间的支付结算工具。因此,支付结算功能是票据的基础性功能、核心功能、是票据的首要功能。

爆发大规模逾期票据的背景梳理以及出具没有资金保障的商业汇票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爆发大规模逾期票据的背景梳理:

其中,汇票包含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的即期汇票,客观上没有融资功能;商业汇票包含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上述两类票据不仅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存在一段较长时间的期限,同时,票据到期之时,持票人还需要提前向承兑人(第一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商业汇票不能见票即付,属于远期票据。远期票据在客观上存在融资功能。

近些年来,由于过分夸大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忽视了对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审核力度,弱化了对伪造、虚构贸易背景的惩罚力度,导致大面积的商承汇票逾期暴雷的事件时有发生。

由于票据的特殊性,即使一张票据逾期,也会涉及数家甚至数十家企业的安全稳定的结算问题,甚至到期数家数十家企业一起陷入诉讼旋涡。如果数亿、数百亿的商业汇票尤其是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暴雷后,那涉案面将是“千家万户”。

导致过分夸大商业汇票的融资功能的原因有两个:

一方面,对于银行来说,为客户签发客观上存在融资功能的银行承兑汇票不仅不占用自家银行的贷款指标,而且客户还可以为银行贡献一笔保证金存款。因此,在没有贷款指标或者贷款指标不够用的情况下,使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客观上为客户提供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和客户形式上皆大欢喜。【问题是:如果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将来兑付尚有保障。但是如果为了各自的私利,不像银行放贷一样,严控真实贸易关,那将来兑付就存在实质性风险】

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对于某些领域、某些行业融资的限制(比如近年政府对房地产行业融资的限制),导致银行根据政策已经无法再为客户签发客观上存在融资功能的承兑汇票。但是对于客户自己可以签发、自己可以找关联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却不受影响。而且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企业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控制权。至于签发票据的时候,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不受监管。这就类似央行印刷发行“钞票”一样,方便得很。企业也不用求爷爷告奶奶看银行的脸色,自己就可以单纯的靠“信用”或者“包装出来的信用”无限签发。这种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不受任何机构实质性监管的“签发后兜售”的融资模式,票据到期后怎么可能兑付?票据逾期暴雷必然是大概率事件!

如此签发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的票据,也就意味着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没有真实的利润来源,承兑人也就没有资金兑付保障。因此,出具没有资金保障的商业承兑汇票,这种情形就不仅仅属于民商纠纷领域的范畴,不是企业简单的资不抵债“一破了之”。

二、签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签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行为,涉及最主要的一个罪名:票据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5小项明确规定:汇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1、签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2、票据诈骗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

(二)、签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风险主体:

1、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等票据主体有哪些方面的刑事法律风险?

如果签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的贸易合同一般都是伪造的,对伪造的贸易合同都“心知肚明”。因此,一旦构成票据诈骗罪,出票人和收款人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是很难免除

2、批量商业票据的“兜售人”(或者叫经纪人)的刑事法律风险?

签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收款人对伪造的贸易合同都“心知肚明”自不必说。那么,出票人批量签发后,协助出票人和收款人批量“兜售”票据的主体有没有刑事法律风险呢?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诸如是否事前明知?诸如事后知道了是否依然放任兜售行为等等。因为票据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没有过失犯罪一说。

3、批量协助“兜售人”进行”商业票据推销“的”机构和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

上述主体的风险同第2种情况。

(三)、签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票据经纪人等主体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实务案例

案情:

2016年4月,财务公司成立。被告人孙某为了达到为宝塔集团融资的目的,在明知宝塔集团巨额亏损,资不抵债,无兑付能力的情况下,指使财务公司通过审核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融资,被告人孙、王、米在孙某的授意下,实施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所需的增值税发票、积极出具相应材料等行为。被告人霍、刘、黄、陈、薛、崔等身为被告单位财务公司的总经理等,违规与被告人朱某等票据中介合作,明知办理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仍然予以审核签发。期间,被告人霍、薛还分别收受被告人朱等人的贿赂逾百万元。

裁判依据: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三、笔者倡议:签发真实的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是解决票据大批量逾期暴雷的关键所在。

1、以宁夏宝塔集团为例:大家都知道一个朴素的道理:任何资本市场的收益,都是从实体经济的利润中“薅的羊毛”。因此,宝塔集团本来是实体企业,大批量签发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的票据,资本没有真正的投入到实体经济中,没有投入到实体经济就必然不会产生任何利润,导致资本“空转”,最终将实体企业“掏空”。

2、签发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是对最后持票人最可靠的资金保障。

3、签发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是票据经纪人最好的风控。

有些票据经纪人(票据经销商)极力推崇,倡议国家允许大批量签发“融资票”。并且“吐槽”《票据法》观念陈旧,跟不上时代的步伐等等之类。这种立法诉求的目的,就是希望国家开口子,弱化票据支付结算工具功能,强调或夸大票据融资功能,以便手中有源源不断的批量票据可以“兜售赚钱”。

其实说实话,笔者认为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能有效适用至今,并且,立法者反复且重点强调了票据交易的“真实贸易背景,对于稳定经济,限制票据的过度融资,限制票据领域的资本空转、有效防止资本空转最终掏空实体经济,立法者当年是多么地高瞻远瞩。因为,放任签发和交易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实体经济迟早会被掏空了。

如果票据的签发与实体经济的运行相匹配,一般情况下,签发的规模和速度不会那么大那么快,也很难出现一次性大规模的批量签发局面。但是,如果虚构或透支真实的贸易背景,出现一次性大规模的批量签发“融资票”,势必与实体经济的运行和节奏不相匹配,虚构或透支真实的贸易背景的“融资票”到期无法兑付,票据经纪人的风险只是侥幸、但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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