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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票据平台上“购买”的票据被拒付后,持票人的维权路径?

每日一贴 郭玉棉律师 评论

从票据平台上“购买”的票据被拒付后,持票人的维权路径?所谓民事维权路径,就是:民事案由民事纠纷中的民事案由和刑事案件中的罪名一样,都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解决每一起纠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之时,需要首先定性的问题。

那么涉及到与票据有关的纠纷案件,究竟会涉及到多少个法律关系?即:需要从多少个民事案由中入手进行定性呢?

笔者总结了一下,基本涉及三大类、四小类、具体细分为15个民事案由。即:《民事案由规定》中第五大类:物权保护纠纷中的第43个民事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由规定》中第十大类:合同纠纷中的第76.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中的(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案由规定》中第二十八大类:票据纠纷中的13个具体民事案由:340.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341.票据追索权纠纷342.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343.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344.票据损害责任纠纷345.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346.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347.票据保证纠纷348.确认票据无效纠纷349.票据代理纠350.票据回购纠纷。

上述与票据有关系的民事案由对应的逻辑如下图:

与票据有关的民事案由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一览表

从票据平台上“购买”的票据被拒付后,持票人的维权路径?

《九民纪要》之后,没有真实贸易关系,没有贴现资质的主体之间,单纯的买卖票据牟利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例如从各种民间票据平台上购买票据的行为,越来越面临实质性的法律风险。相关的实务案例已有定论【最新判例: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主张票据追索权被驳回

那么如果从票据平台上“购买”的票据被拒付后,持票人如何维权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看到我自己很欣赏的某个有名的票据公众号上,建议持票人抓紧时间寻找相关主体“制作真实的贸易关系”。其目的无非就是持票人寻求司法救济之时,形式上具备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资格。

但这个“主意”是存在虚假诉讼等法律风险的。而且,费力、费事、费成本的“制造”出来的“证据”,证据之间只要有“漏洞”和“矛盾”,也未必被法院支持。

那么如果从票据平台上“购买”的票据被拒付后,持票人如何维权呢?现在回到上面的与票据有关的案由一览表,此时,持票人面临的法律关系,既不属于票据纠纷案由中的“票据权利纠纷”,也不属于票据纠纷案由中的非票据权利纠纷,所以,只能按非票据纠纷中的普通民事案由来维权。理论上,既可以直接与其有买卖关系的直接前手之间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提起诉讼;也可以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票据付款人(一般含承兑人、出票人)主张普通的民事权利。

从票据平台上“购买”的票据被拒付后,持票人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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