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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不早不晚的表白才刚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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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太早遇见终会错过。有些人,虽是刻骨铭心却也只能相见恨晚。于千万年之中,没有早一步,没有晚一步,在那刚刚好的时间,点击确认,终得圆满! 每段票据的爱情都始于那倾心一刻,但若未能在正确的时间作出提示付款的表白,恐怕也终成了票据人的遗憾。

有些人,太早遇见终会错过。有些人,虽是刻骨铭心却也只能相见恨晚。于千万年之中,没有早一步,没有晚一步,在那刚刚好的时间,点击“确认”,终得圆满!

每段票据的“爱情”都始于那倾心一刻,但若未能在正确的时间作出“提示付款”的表白,恐怕也终成了票据人的遗憾。

提示付款?不早不晚的表白才刚刚好

一、正确的“表白”时间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如果票据到期日为2019年9月1日,那么提示付款期为哪个时间段呢?

按照T+10的规则,在日历上向后推衍则提示付款期从到期日当天即1号起算,到10号截止。

那么1号是星期天,即非系统营业日,要不要将提示付款期的首日向后顺延呢?答案是“不”!只有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才会顺延。

在这个时间段以正确的姿态作出表白,才能获得完满的“追索“技能,在此情况下被拒付,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那么是不是早一点就更好了呢?

二、早来、晚到都不完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1、提前提示付款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也就是说,提前提示,承兑人可以做出多种选择:

可以付款,感谢善良的承兑人!

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在到期后可再次表白进行提示付款。然而,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这可是很恐怖的一个结果。

可以不理不睬,不做任何应答。持票人在到期后应再次表白进行提示付款,否则将无法获得“完满”的追索权,只能向出票人与承兑人拒付追索。

2、超期提示付款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显然如果错过了提示付款的期限进行表白则结果一般就是丧失“完满”的追索权,只能追索出票人和承兑人。当然有一种例外情况,那就是提示付款期内曾经做出过提示付款的操作。这简直就是一根救命稻草!那么,怎么才能证明自己曾经在提示付款期内作出过这个操作呢?赵伟喆律师提示,可以按照如下操作找到自己的提示记录:

早来、晚到都不完满,赵伟喆律师提示各位票据从业者,票据风控从熟悉电票、电票系统操作开始。关注操作风控,规避操作风险。

——赵伟喆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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