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北沧州中院做出一则判决(案号:(2018)冀09民终5579号),终审判决紫金财险与保全申请人连带赔偿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近12万元。 一、争议概述 天津富升公司的员工唐某龙职务侵占天津富升公司背书的五张承兑汇票,并向天津元正公司贴现后将票据转让。天
近期,河北沧州中院做出一则判决(案号:(2018)冀09民终5579号),终审判决紫金财险与保全申请人连带赔偿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近12万元。
一、争议概述
天津富升公司的员工唐某龙职务侵占天津富升公司背书的五张承兑汇票,并向天津元正公司贴现后将票据转让。天津富升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后,查明天津元正公司为票据持有人。随后以票据丢失为由起诉天津元正公司返还票据,并向法院申请保全,即要求银行停止向持票人兑现权利。
后经两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天津富升对涉案汇票不享有权利,天津元正即以保全错误为由起诉天津富升要求赔偿利息损失20多万元。
二、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富升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构成其主观上的过错及客观上的违法性,因天津富升申请保全致使原告天津元正在涉案承兑汇票到期日无法实现权利,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被告紫金财险为天津富升的保全提供担保,促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构成共同侵权。
沧州中院认为:因富升公司申请保全致使天津元正在涉案汇票到期日无法实现权利,构成对天津元正的侵权。紫金财险为天津富升的保全提供担保,促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审判决紫金财险和天津富升连带赔偿天津元正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
三、风险分析
该案的风险类型,我在两年半前已经写过:诉责险一种高风险的票据保全情形。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财产标的本身,并没有特殊的风险。对其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类似对银行存款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只是承兑汇票到期之前,损失难以计算,到期日之后,以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但是对票据的公示催告进行保全担保,不同于一般的票据保全。此时票据很大可能性已经转让至善意持有人,对其停止支付侵害了善意持有人的权利,法院通常会支持其诉求,认定保全错误。此案紫金财险提供了500万担保,收费可能只有几千块,但赔付了12万,得不偿失,值得大家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