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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向多方索要欠款是否可行?

票据案件 笑笑 评论

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案例是一张票据向多方索要不予支持。a公司出具其为付款人的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B公司,后该承兑汇票被多次背书。C银行为最终持票人,当年11月持票人委托收款,应出票人及付款人a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未获承兑。

承兑汇票向多方索要欠款是否可行?

次年12月,持票人 C银行向成都中院起诉出票人a公司2016年8月就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但在2016年9月,持票人C银行又行使票据追索权,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跟法院起诉上诉承兑汇票收款人及被书人之一的B公司等,要求被告方支付商业承兑汇票利息297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中原告为持票人,A公司作为出票人为实际的最终债务人,双方在另一诉讼中就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的权利义务就此了结。故原告在先要求被告B公司对其已对最终债务人放弃权利部分,作为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承兑汇票向多方索要欠款是否可行?

本案重点,承兑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已在另一诉讼中就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的权利义务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此后,持票人在行要求出票人,背书人对其已放弃权利部分作为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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