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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不规范的几种常见情形及其法律效果

每日一贴 徐一鸣 评论

正所谓无背书,不权利。我们知道票据背书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一种票据行为,在这一票据行为下,记载和签章是构成有效票据背书的两大要素。实务中存在票据背书不规范的问题往往出在记

正所谓“无背书,不权利”。我们知道票据背书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一种票据行为,在这一票据行为下,“记载”和“签章”是构成有效票据背书的两大要素。实务中存在票据背书不规范的问题往往出在“记载”和“签章”的过程中,所以本文将着重探讨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及相应的法律效果。

附条件背书

此种情形多见于具有真实贸易的前后手之间。

票据背书不规范的几种常见情形及其法律效果

如:“A公司作为背书人将票据背书给供货商B公司,A公司在票据背书栏里附上了要求B公司的供货必须经A公司验货确认后才能取得票面金额”。

针对上述情况,《票据法》第35条明确规定:“票据不得附有条件,如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因为背书如附条件,等于就是对于票据权利转让或授予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将导致被背书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陷入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因此,票据法如此规定,并不是将附条件的背书行为认定为无效,而是视为所附条件不存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另外,上述所附的条件可能产生合同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所以票据当事人必须对此予以辨析。

背书拆分票据权利

我们知道在民事法律权利层面,尤其是财产性权利的转让一般是可以进行拆分的,但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性权利。

票据背书不规范的几种常见情形及其法律效果

《票据法》第33条明确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实务中存在背书人考虑保留部分票据权利或将票据金额进行拆分背书的记载,这种记载违反了票据权利的不可分性且无法完成票据的整体性交付,所以这种记载在理上被称为:“有害的记载事项”,其将导致背书行为无效。

背书缺少名章

例如:A公司将票据背书给B公司,B公司再背书给C公司,但B公司在背书人处签章时,因公司员工疏忽,仅仅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漏盖法定代表人名章导致留白。

票据背书不规范的几种常见情形及其法律效果

《票据法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综上,B公司的签章应被认为无效,C公司作为持票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但不影响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签章的效力。

另外,有的司法观点认可赋予签章不规范的背书人以说明权,通过书面说明其未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名章的理由,以此来认定该背书有效,是为瑕疵补救措施,旨在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贴士时间

背书是票据行为的链条和纽带,是维持票据流通性的基本。本文列举了票据在背书过程中的几种典型不规范的情形,盼以“管中窥豹”的形式引发票据当事人对背书行为合规性的思考及重视,避免产生相应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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