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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石化170亿承兑危机——票据风险频发,电子承兑汇票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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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媒体报道:宝塔财务召开债权人座谈会期间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该公司有超过170亿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尚未兑付,到期应该无条件支付的汇票大约50亿元。而早在2018年11月16日,宝塔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宝塔实业(000595.SZ)发布公告称,公安机关通报公司实

近日,据媒体报道:宝塔财务召开债权人座谈会期间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该公司有超过170亿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尚未兑付,“到期应该无条件支付的汇票大约50亿元”。而早在2018年11月16日,宝塔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宝塔实业(000595.SZ)发布公告称,公安机关通报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珩超涉嫌刑事犯罪。

宝塔石化170亿承兑危机——票据风险频发,电子承兑汇票如何维权?

目前看来这个大锅已经坐实,不少不幸被砸到的公司、老板均已行动起来进行维权。大部分公司、老板的维权方式——围到集团公司门口,蹲守,希望给宝塔石化以压力;希望能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等等。最终是希望从上而下地解决商票无法兑付的问题。虽然大家都希望事情宝塔票据危机在政府工作组的介入下快速解决,但理性和经验告诉我们此种程序必然耗时费力,且结果难以预计。

因此,如何才能尽快维权呢?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持票人不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而且享有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一般认为,持票人行使到期汇票追索权的条件包括:(1)实际要件:有效票据的付款请求权没有实现;(2)形式要件:拒付证明;(3)行使期限:被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

如此一来,持票人可以不仅仅盯着承兑人了。即使承兑人没有支付能力,持票人还可以要求其他前手等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有力地保障了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然而持票人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电子承兑汇票,持票人在到期提示付款后,承兑人玩起了套路——既不接收,也不拒付,导致票据状态一直为“提示付款待签收”,而非“提示付款已拒付”。这样是否符合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呢?

从法律规定来看,票据追索权系第二次序的权利,只有在票据付款请求权没有得到满足之后才能行使。而且法律相当严谨,《票据法》明确规定,承兑人拒付的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然并卵,事实上,承兑人出现财务困难的,根本不按法律规定的套路出牌,一般都不会直接拒付,也不会出具任何的拒绝证明。至于所谓的民事责任,承兑人连票据责任承担都有困难,想让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恐怕难上加难。更何况,法律并没有规定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因此,该规定在实践中似乎没有什么威慑力,大写的尴尬!

螺爷认为,此等情形下,持票人有权行使追索权,理由:(1)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得到满足,票据实际没有得到兑付;(2)持票人无法控制承兑人的行为,持票人不存在任何过错。

从实操的角度看,螺爷建议,持票人在起诉所有前手前,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催告承兑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接受已提示付款的票据,支付票据款项或出具拒付证明。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持票人应依法在拒付后三日内通知自己的直接前手。同时,请保存好相关邮寄凭证和签收凭证。

相关的案例也印证的螺爷的上述观点,(2016)苏0105民初7283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事实:“2016年9月23日,永辉公司去银行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后该票据状态一直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法院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永辉公司通过向中地公司支付对价取得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背书连续,记载事项完备。永辉公司作为票据的持有人可以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永辉公司在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其有权向票据的出票人红箭公司及其他背书人亿隆公司、广大公司、中地公司、鹏运楼公司、跨洋公司行使追索权。”

目前相关案例并不是很多,但可以预见,随着票据危机的进一步发酵,越来越多的案件会进入法院判决。

螺爷想,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抓紧找有清偿能力的前手行使追索权方是上上策。一个想当老司机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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