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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看票交所的两次“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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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22年2月26日起,在两大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对未进行承兑信息披露的商业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进行系统控制(见《票据信息强制披露的升级措施,来了!》一文)后,

上海票交所近日发布通知关于规范未披露承兑信息商业汇票申请质押、保证系统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在2022年4月2日起,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未进行承兑信息披露的商业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保证业务时进行系统控制。

可以看到两次“系统控制”有着细微差异的:对贴现业务的系统控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共同实施;而对申请质押、保证业务则仅在ECDS上,这主要还是基于两大基础设施的市场参与主体和业务不同的区隔。

两次“系统控制”一致的是实施对象:均针对承兑日期2021年8月1日之后的票据, 对承兑日期为2021年8月1日之前的票据,票交所系统不进行相应的系统控制。

如承兑人未在披露平台披露承兑信息或披露的承兑信息与票面信息不一致的,则持票人发起贴现申请或者质押、保证申请后,票交所系统将反馈错误信息“票据信息披露校验失败”。而且,在本次通知中,还明确了该错误信息的错误码值为PE1O5009。

上海票交所的两次“系统控制”举措,就此落实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的要求,即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前,应当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票据承兑信息不存在或者票面记载事项与承兑人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参照执行。

全面电票化之后,每张电子票据都拥有一个各自完整的生命周期,票据开立、承兑、保证、转让、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付款等一系列票据行为和相应票据业务,均在系统中留下了不可篡改的记录和时间戳。

基于此产生的票交所按照规则进行的“系统控制”,实际上已然是一种“智能合约”,为票据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提升与积累和市场治理机制的优化垒上了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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