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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可以选择哪几种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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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票据发展的历史长河,商票的出现似乎是必然且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早两年时,商票不被人们所重视,也没有人愿意承接商业汇票。彼时的大伙还是看重的还是银行承兑汇票,随着上海票据交易所的成立和时代的发展,商票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民面前,更多的大型企

当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可以选择哪几种救济方式?

互联网跳跃式发展使得票据的流通更为便捷,票据的融资功能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票据=钱?

其实票据所具有的功能除了普遍的支付和流通功能外,还有融资功能。众所周知,票据可以作为企业的各种款项用于商业贸易往来中,同时也可以作为企业偿还债务的过程中使用,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过程需要真实的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票据在本质上等于钱,可以作为金钱使用。

正常来讲,企业通过正常贸易往来或债权债务关系中获取的票据在到期后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票据各项权利都可得到保障。相反,因为票据融资功能日渐凸显的当下,很多持票人获得票据的目的可能是为了理财或融资。这里便涉及到了民间票据贴现的问题。如果是票圈的朋友们应该知道2019年11月出台的《九民纪要》。《九民纪要》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了民间票据无效。如果专业从事倒票的将涉及到非法经营的问题。民间票据贴现的问题后面我们会专门以系列文章进行说明,今日主要为大家分享的是背书人的连带责任和持票人可能的救济方式。

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中明确规定了背书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以背书行为结束而作为终点落幕。背书人与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这与一般民法上的担保并不相同。主要区别是,背书人对票据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有条件的法定责任。民法上的担保一般是通过双方约定而成,同时担保人可以选择一般担保或是连带担保。

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持票人要有票据追索权。而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行使时间也有时效的规定。票据追索权与普通连带保证的区别在于,普通连带保证,债权人有权选择诉担保人或债务人也可选择两者都诉讼,且诉讼对象的选择上并没有时间和顺序的先后。票据追索权则是持票人的第二大权利,持票人必须先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在票据无法被承兑或付款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前提除了持票人需要先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外还需要持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即票据到期后的十日内需要进行提示付款。当然这里我想很多人都会有一个问题,就是期前提示付款的问题。昨日我接到一个客户咨询说他的很多票都是期前提示付款的,追索权还有没有?我告诉他根据我们办案的经验,法院是支持我们的抗辩理由的。接着我的客户说了依据他之前找了一个律师告诉他期前提示付款的,到期后一定要撤回再提示。这里不得不做出一个纠正,如果票友们已经进行了期前提示付款,到期后的十天内忘记撤回提示付款了,则不建议大家继续操作。否则一旦撤回来再提示付款的话属于逾期提示付款,此时持票人就完全丧失了追索权。针对期前提示付款的问题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查看我们此前撰写的《某大回应资金链问题,期前提示付款不一定丧失追索权~》文章,里面有详细写道期前提示付款的相关问题。

持票人的三种救济方法

通过上文所述,我们可以发现,持票人与一般的债权债务人不同的是权利保障的途径更多。首先第一个权利便是票据付款请求权,这里的付款请求权主要针对的是出票人和承兑人,时效期间为2年。2年期间,持票人都可以向出票人和承担人追索。其次,持票人最重要的一个权利便是追索权。追索权自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计算,6个月的时间。此处的6个月是除斥期间,不可更改,持票人如果在6个月内不进行追索的则上市追索权,只能考虑票据付款请求权,即向出票人和承兑人索要票款。被追索的背书人依然可以向前手再追索,再追索的时间是票据被清偿之日或被诉讼之日起算3个月的时间。

换言之,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之所以不提倡大家跟出票人换票的原因便在于追索权。我们接到的很多咨询里面说因为出票企业资金困难,双方协商后出票企业重新开具一张等额票据给持票人,持票人因为不懂票据相关知识,便答应了出票人。结果票据到期以后来询问我们方知新票上没有背书手,无法行使追索权。因此换票需谨慎。

第三个方法是打票据基础关系纠纷,无论是民间票据贴现还是基于贸易合同或债权债务的关系而取得的票据,在抛开票据纠纷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从票据基础关系入手获得以获得胜利。

沪法微评

我们上述三种方法的选择是需要根据票据的正背面信息综合整理后作出的,并不是随意的选择。因为在融资票和民间票据贴现的背景下如何选择救济方式对于持票人的影响以及后续影响都可能是巨大的。在我们过往的经验中往往是根据票据信息、来源过程以及客户需求综合判定最优方式。票据纠纷看似简单实则背后法理、法律的运用非常精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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