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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信用证也有无因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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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有,信用证也有,但是叫做:独立抽象性。 信用证和票据一样,都是贸易的产物。有两对关系很重要,票据上叫做无音性: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基于信用证的法律关系;合同项下买卖之间的法律关系。票据中,为了保证票据流转的有效性,票据关系与贸易关系相互独

票据:信用证也有无因性吗?

票据有,信用证也有,但是叫做:独立抽象性。

信用证和票据一样,都是贸易的产物。有两对关系很重要,票据上叫做无音性: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基于信用证的法律关系;合同项下买卖之间的法律关系。票据中,为了保证票据流转的有效性,票据关系与贸易关系相互独立,即使贸易不真实,票据流转也有效。信用证也这样,将信用证与基础交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开讨论,信用证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原因是这样:银行没有足够的精力、能力来掰扯贸易合同到底有没有履约或者履约到了什么地步。参与,但是没有到了银行包干一切的地步。信用证的独立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信用证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票据也这样,不管你啥贸易或者有无真实贸易关系,票据都有效-无因性。2.信用证单据和合同下的货物相互独立。

如上两点,叫做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票据无因性是为了保证票据流转的效力,而信用证本身流转不易,独立抽象性主要是为了打消银行介入贸易结算的顾虑(不好参与,银行不愿意)。

票据的无因性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信用证的上述原则存在于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其有效性有待各国认可。我们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引用其中规则。如山东省高院在某案例中认为:根据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3条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交易,开证行与基础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上述关于信用证独立性的规定,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信用证的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纠纷。根据上述有关信用证独立性的规定,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权利义务亦不受基础合同关系的影响。案例中卖方无法得到出口退税,也是其在基础合同履约中遭受的损失,按照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该损失与 无关。与票据司法解释无因性相似,信用证也有,叫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 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发生欺诈,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将不适用。这有点类似善意持票人的的意味。信用证项下可以使用汇票,也可以不使用。如果使用汇票,一旦开证行对汇票进行承兑,信用证关系即转化为票据关系。信用证如果不使用票据,或者票据关系暂未成立(没承兑),那么信用证项下的最初权利的受益人可否将其享有的要求开证行付款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则取决于受益人、开证行以及受让人所在国的法律。根据新版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我国的信用证只能有条件转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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