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其他宝塔票据的持有者一样,老张公司的宝塔票也逾期了,所幸他的票据是这样的! 前手中有国内某知名上市公司的深圳分公司。总公司业绩在国内该行业表现不俗,兑付能力可以说完全没问题。那么票面主体是它的分公司,是否也一样呢?总公司是否对分公司的民事责
跟其他宝塔票据的持有者一样,老张公司的宝塔票也逾期了,所幸他的票据是这样的!
前手中有国内某知名上市公司的深圳分公司。总公司业绩在国内该行业表现不俗,兑付能力可以说完全没问题。那么票面主体是它的分公司,是否也一样呢?总公司是否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也要承担呢?
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与总公司是怎样的关系。
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什么关系?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么说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票面主体被追索,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公司承担。话题说到这里基本就可以心安了。那么,在具体实践中,总公司要承担什么责任,又是怎样承担的呢?作为追索方又该怎样向总公司要求自己的权利呢?
分公司作为票面主体,总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说到法人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有一个界定,承担债务责任是直接清偿、连带责任还是补充清偿?
所谓直接清偿,简单的说就是分公司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来承担。
连带责任,则是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后,则是补充清偿,也就是说分支机构先自行清偿,不能清偿时,再由总公司来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观点都有被支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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