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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逾期承兑法律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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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以来,宁夏宝塔石化财务公司系列商业汇票到期无法承兑,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核心内容有两层意思:一是承认到期的系列票据无法承兑;二是对不同金额的票据分别承诺了另行付款期限。 该公司出具的商业汇票,形式上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

2018年7月以来,宁夏宝塔石化财务公司系列商业汇票到期无法承兑,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核心内容有两层意思:一是承认到期的系列票据无法承兑;二是对不同金额的票据分别承诺了另行付款期限。

以案说法:逾期承兑法律实务解析

该公司出具的商业汇票,形式上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票据到期后,最后持票人基本都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在电票系统内向承兑人(集团财务公司)进行了“提示付款”。根据法律规定,电子票据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但宁夏宝塔石化财务公司作为票据承兑人,既不在系统内作出付款的指令;也不在系统内作出拒绝付款的指令。票据圈内有些人认为:承兑人这种怠于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由于最后持票人无法取得拒付证明,因此,可以阻止最后持票人向票据上其他背书人进行票据追索权的诉讼,最后持票人只能向宁夏宝塔石化财务公司提起票据付款请求权之诉。

由于宁夏宝塔石化出具的上百亿的票据相当一部分是“出售”给票据经销商的,因此,票据圈内许多人认为:宁夏宝塔石化财务公司作为票据承兑人,对最后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指令一直怠于签收:既不作出拒付付款的指令,也不作出承兑付款的指令。这种“滚刀肉”的行为,会有效的保护宁夏宝塔财务公司的合作方,即票据收购方(他们自己称谓为“票据经销商”)无法被最后持票人追索,因此,这种手段是保护票据经销商以及票据其他背书人承担被追索的一副“精囊妙计”。那么,果真如此吗?

本文试从票据立法对于此问题的相关理论以及司法实务谈起:请尊重票据立法者的智慧:票据承兑人怠于签收“提示付款指令的行为”并不能成为最后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挡箭牌”。

——票据律师郭玉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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