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票据网介绍:承兑汇票贴现、票据资讯、票据知识、票据利率、背书、风险预警等问题

冤 ! 票据“假"逾期

每日一贴 供应链行业观察 评论

近期,小供关注到上海票据交易所(简称“票交所”)网站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103条承兑人公告,该103条承兑人公告均是承兑人对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存在信用风险的公告,涉及的公司包括央企、地方国企、龙头民企和财务公司。

经小供查询发现,上述承兑公告的主要内容为:承兑人因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造成票据“假逾期”或票据实质并未逾期但因系统原因显示为逾期的情况。承兑人流动性良好,并未存在信用风险。

经小供梳理,存在票据“假逾期”的主要原因包括:财务人员迷糊型、网银(网络)系统故障型、不可抗力耽误型、应答错误型等。

财务人员迷糊型:主要是指票据承兑人或持票人因为电票系统(银行网银系统的对应模块)操作不熟练引起的票据逾期。

网银(网络)系统故障型:主要是指承兑人或持票人所持有的网银故障、网银设置问题或对应的系统未及时升级以及银行系统固执等产生的问题,导致商票未能及时完成规定票据动作,进行显示为“逾期”的逾期类型。

不可抗力耽误型:主要是指因疫情防控、大额系统关闭、票据到期日设置为节假日造成票据兑付顺延等各种原因导致持票人、承兑人或开户行未能及时完成票据相关规定动作,导致的票据逾期。

应答错误型:主要是指持票人、承兑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票据应答动作选择错误,导致的票据的票据“逾期”问题。小供经梳理发现应答错误是导致票据“假逾期”产生的最多因素之一,而在这其中,清算模式的应答错误是最突出的问题。清算模式应答错误主要包括:承兑汇票持票人选择清算模式错误(主要为:持票人应选择“线上清算”误选为“线下清算”导致网银支付失败)、承兑人更改清算模式(主要为:承兑人临时通知持票人更改清算模式导致的兑付失败)。

票交所在2021年发布了《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简称“细则”),细则规定: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建设运营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http://disclosure.shcpe.com.cn)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

同时,承兑人在注册时应当绑定电票业务账户,电票账户包括:已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的商业银行账户、财务公司账户或在供应链票据平台登记的企业账户。承兑人有多个电票业务账户办理票据业务的,应当在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中绑定全部电票业务账户。www.cdhptxw.com/mryt/4063.html

细则规定,票据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1个工作日内披露每张已签收的商业汇票承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承兑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等信息。

细则同时规定,承兑人应当在每月前10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商业汇票承兑信用信息。商业汇票承兑信用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累计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

同时,小供注意到,今年3月9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关于规范未披露承兑信息商业汇票申请质押、保证系统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对于商业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如果承兑人未在披露平台披露承兑信息或披露的承兑信息与票面信息不一致的,将无法在票交所系统中发起质押、保证的申请。这一举措,或进一步推动承兑人按时进行商票承兑信息披露。

小供注意到上述多数票据“假逾期”是由日常失误操作引起的,上述案例虽未造成实质损失,小供认为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网银功能,强化客户培训,同时企业需主动熟悉电票相关制度,避免经济损失。

小供同时注意到:近年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纠纷主要集中在提示付款和追索环节,部分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未发起提示付款,导致丧失部分追索权的案例发生频率较高,具有较强的典型性。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示付款期内是否发起提示付款,对持票人的追索对象范围影响很大。部分持票企业对电票提示付款和追索相关规定不熟悉,在票据到期前发起提示付款,承兑人未予应答,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再次发起提示付款,导致错过《票据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自票据到期日起十日”的提示付款期限,可能被法院判决丧失对于前手的追索权,造成经济损失。

票交所曾披露一起《持票人未及时发起提示付款导致损失的案例研究》,应引以为鉴!

2018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电石,并于2018年2月22日背书给A公司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5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7月17日,出票人为C公司,承兑人为D财务公司,A公司为上述汇票的合法持有人。约定付款时间到期后,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A公司与B公司协商支付汇票金额无果,将B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本案A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发出提示付款,在承兑人未付款亦未应答的情况下,应在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但A公司未能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内发出提示付款。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承兑汇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发起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的规定,A公司在票据到期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在承兑人未付款也未应答的情况下,在票据到期后的提示付款期内未再发出过提示付款,丧失了向其前手B公司追索的权利,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追索。法院最终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财务人员迷糊型举例

票据“假

网银(网络)系统故障型举例:

票据“假

不可抗力耽误型举例

票据“假

应答错误型

票据“假

喜欢 (1) or 分享 (0)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网友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