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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都会被集中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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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幸福)和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及它们的关联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陆续出现了逾期拒付现象,很多商票持票人也陆续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是出于防止债权人通过诉讼瓜分资产,保全华夏幸福和恒大公司资产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华夏幸福和恒大公司以及它们关联公司涉诉、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所以华夏幸福的持票人担心案件由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河北省高院集中管辖,恒大公司的持票人担心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一旦案件被集中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就可能很漫长,持票人回款就遥遥无期了。

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都会被集中管辖吗?

是不是所有涉及华夏幸福、恒大公司以及它们的关联公司的票据追索纠纷案件,不管是否起诉华夏幸福和恒大公司,都适用集中管辖规定呢?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全利律师将从法律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对于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属于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在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有权选择向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支付地是确定的,对于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哪些主体可能成为被告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根据该条第一款之规定作为持票人的原告可以选择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并且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持票人的原告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这是法律赋予作为持票人的原告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原告有权选择不列出票人和承兑人为案件的被告,原告可以选择任一前手所在地法院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

针对华夏幸福和恒大公司以及它们的关联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拒付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华夏幸福、恒大公司以及它们的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通知也仅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以华夏幸福、恒大公司以及它们的关联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除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根据通知的精神仅涉及到将华夏幸福、恒大公司以及它们的关联公司列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如果原告没有将华夏幸福、恒大公司以及它们的关联公司,则案件不应被集中管辖。

如果所有涉及华夏幸福、恒大公司以及它们的关联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无论原告是否将华夏幸福、恒大公司以及它们的关联公司为被告,都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势必会造成这些法院的案件数量激增,不利于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起诉宁夏宝塔集团票据追索权纠纷的案件,还是起诉华夏幸福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的案件,全国各地法院都有受理,凡是没有将宁夏宝塔集团或华夏幸福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列为被告的案件,都没有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如在北京利特文具有限公司诉北京汇瑞嘉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以“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汇瑞嘉合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19号楼2-401,该处属本院辖区,本院管辖此案并无不妥,故被告汇瑞嘉合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了被告北京汇瑞嘉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在江西康成药业有限公司诉山东华信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需要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或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中,一审法院将宝塔公司的诉讼地位列为第三人,并非被告或被执行人,故本案不在《通知》要求移送范围之内。”在淮北中佼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沈抚新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关于上诉人淮北中佼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认为该案涉及宁夏宝塔财务公司汇票的纠纷,应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上诉理由因宝塔财务公司不是本案主体,故淮北中佼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将案件移送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也有部分法院不管原告是否起诉宝塔财务公司或者华夏幸福都以集中管辖的通知为由,或者不受理原告的起诉,或者在受理后依职权将案件移送集中管辖,或者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裁定移送管辖都是错误的,是不符合集中管辖通知的精神的。

综上,并非所有涉及华夏幸福、恒大公司以及它们的关联公司作为出票人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都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关键是看作为持票人的原告是否将华夏幸福、恒大公司以及它们的关联公司列为被告,如果原告将华夏幸福、恒大公司以及它们的关联公司列为被告就会面临集中管辖问题了。因此,原告在行使以华夏幸福、恒大公司以及它们的关联公司作为出票人的票据追索权时要慎重选择被告,避免案件被集中管辖。

文:临沂票据追索权纠纷律师李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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