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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风儿你是沙,追索权追你到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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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日月光支行与被告百川公司签订《保贴业务合同》,约定原告给予百川公司保贴额度,且对符合原告要求、由百川公司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双方另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就综合授信期间的动用金额约定提供40%的存款质押担保。后百川

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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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

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日月光支行与被告百川公司签订《保贴业务合同》,约定原告给予百川公司保贴额度,且对符合原告要求、由百川公司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双方另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就综合授信期间的动用金额约定提供40%的存款质押担保。后百川公司签发收款人为被告炎欣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

二被告就该汇票共同向原告申请保贴业务贴现,并递交《贴现申请书》,申请书中加盖被告炎欣公司公章及法人章。原告遂同意贴现并向炎欣公司支付贴现款。炎欣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被背书人一栏加盖“富邦华一银行”字样的印章。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遭拒,百川公司得知后亦未付款。审理中,原告明确依据票据法律关系主张票据追索权。被告炎欣公司对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提出异议,并辩称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根据票据基础关系诉讼;且原告提示付款遭拒后,未通知炎欣公司,故不享有票据追索权。

实质要件 又称追索原因,是法律规定的引起追索权发生的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客观事实。

形式要件 是追索权的保全手续,包括:在法定期间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于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将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前两种是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如果持票人不履行,将丧失追索权;后一种程序并非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仅是后手对前手的义务,持票人不履行此义务时,不会丧失追索权,只不过要对前手负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即使原告自收到被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三日内未通知前手被告炎欣公司,也不因此丧失票据追索的权利,原告有权在其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前手被告炎欣公司及出票人被告百川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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