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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善意人的范围认定

每日一贴 张春玉 评论

票据最重要的功能是流通功能,票据要想实现真正的流通,对票据善意人的保护就是非常必要的。

对票据善意人的范围认定

一、善意的票据权利人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票据权利人的权利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当权利人尽到了注意的义务,就可以依据票据上的记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而无须作出任何的证明,所以善意权利人要受到票据法的保护。

二、善意的票据义务人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票据义务人承担着票据上义务。票据上的义务一般都是金额较大,而票据又以流通为主要的功能,可见票据义务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很大。票据法律关系中,票据义务人在依据票据法承担票据法律义务外,也应受到票据法律的保护,否则没有人敢作出票据或转让票据,也就不能更好的使票据得到流通,那么也不能实现票据的流通功能。可见保护善意票据义务人是必要的。

三、善意持票人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品交换频繁发生,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票据得到了广泛的使用,进而实现了票据的流通功能。这也是票据被广泛使用的原因所在。在民法中“第三人的利益实际上正是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正常的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保护第三人,实际上就是以客观公正的标准,确定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在票据法中为了维护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交易安全,保护票据关系中善意持票人利益非常重要。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持票人行使权利时被提出了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或是票据权利的行使存在抗辩事由,或是与没有票据代理权的“代理人”从事票据行为。持票人的权利状态受到质疑,所以就不能称之为票据权利人,当持票人是依据票据法规定方式取得票据并且是善意的,那么就可以成为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享有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上的权利。所以票据上的善意人还包括持有票据但票据权利的行使受到质疑,但是持有人是善意的,这样的善意持票人是受到票据法的保护。保护善意持票人有利于维护和稳定交易秩序。

应该强调的是,法律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是以牺牲原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为代价,但是不能由原票据权利人承担因票据流通而产生的一切风险。根据交易规则,交易主体应当承担因交易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然而,不能使

善意人保护理论使持票人得以借口“善意”将一切风险都转嫁给他人,自己不承担任何风险。如果交易中既存在法律风险,又存在商业风险,持票人在已经意识到这些风险存在,仍然接受票据却以自己善意为由主张自己应享有票据权利,而使原票据权利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不公平的。这无疑是属于滥用“善意”的投机行为,由于行为人无需对这种投机行为承担任何责任,结果只能是使交易中的恶意投机行为滋生泛滥。要坚决杜绝用“善意”来规避交易风险,借口“善意”而滥用权利。这种现象不但不利于商品交易秩序的稳定,也妨碍了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交易秩序的稳定应当建立在科学规范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所以严格认定各种保护善意人中的“善意持票人”是不容忽视的。

可见在票据上善意人的范围包括:善意票据权利人、善意票据义务人、善意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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