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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服务“一带一路” 建设的思考—从商业本票的视角

每日一贴 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 评论

资金融通作为当前 “一带一路” 倡议的核心环节, 面临诸多实践上的挑战, 商业本票作为国际通行的融资性票据在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已取得多年成功的发展经验, 本文以商业本票的视角, 对票据支持“一带一路” 经济发展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票据业务服务“一带一路” 建设的思考—从商业本票的视角

一、 国内外商业本票发展现状

(一) 商业本票的内涵

商业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 承诺自己在指定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 在任何情况下都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 对收款人或持票人负有清偿的绝对责任。商业本票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企业因实际交易行为, 以付款为目的而签发的, 称为交易商业本票; 另一类是企业为筹措短期资金而发行的, 称为融资商业本票。 目前, 商业本票主要是融资商业本票。

与其他金融工具相比, 商业本票具有一些显著特点: 首先, 从支付功能看, 商业本票可用于办理各种款项的支付。 其次, 从信用功能看, 商业本票大都是一种融资性票据, 是借款人向资金盈余者 (贷款人或投资人) 发行的短期融资债务凭证。 最后, 从融资功能看, 商业本票与商业承兑汇票、 借款合同相比主要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 融资方式更加便利、 灵活。 企业签发商业本票可以摆脱商业承兑汇票基础关系真实性原则的限制, 可以及时根据自身的资金余缺状况, 方便灵活地实现融资。 第二, 借款企业可以降低融资成本。 企业是以贴近市场利率 (通常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的价格发行商业本票, 可显著降低资金成本。 第三, 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对资金盈余单位而言, 可以通过转贴现买入方式获得投资收益,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 国内对商业本票的探索实践

1988 年 6 月 8 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个地方性票据立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 “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前者指银行签发的本票, 后者指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签发的本票”, 这是我国商业本票制度建立的最早的法律依据。 但是, 商业本票起初发行面并不广, 1988 年以来虽然进行了商业本票的试点 (如 1996 年深圳 9 家企业首次发行商业本票), 但该类市场没有真正发展起来。 1995 年颁布的 《票据法》 明确规定了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从票据市场制度建设层面上讲, 我国推广的仍然是具有结算功能的真实票据, 融资性的商业本票尚未得到法律认可。

(三)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商业本票发展现状

1. 国外发展情况。 近现代意义的商业票据起源于美国。 20 世纪 60 ~ 70 年代, 美国经济持续增长, 带动了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 20 世纪 80 年代, 美联储收紧银根, 银行信贷资金不能充分满足公司、企业资金需求, 从而导致工商企业以商业票据直接融资的迅猛增长, 逐渐成为货币市场最重要的投资工具。在此时期, 企业和货币市场基金取代商业银行, 成为商业票据市场主要的投资者。 20 世纪 80 年代, 金融自由化的趋势导致商业票据市场在欧洲主要国家如英国、法国、 西班牙、 瑞典等国家迅速发展。 1987 年 11月, 在日元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政策背景下, 日本推出了无担保商业期票。

2. 我国台湾地区发展情况。 台湾票据市场建设发展的主要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自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到 90 年代初期的市场培育阶段, 其间金融当局陆续推出银行承兑汇票、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融资性商业本票、 无担保商业本票等票据市场交易工具; 第二个阶段是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到 2002 年前后的市场积极开放阶段, 其间逐步放开票券金融机构设立限制, 并允许内资和外资银行从事短期票券自营、经纪业务; 第三个阶段是加入金融控股集团的融合发展阶段, 其间各家票券金融机构纷纷加入一些大的金融控股集团以壮大自身实力。

目前, 我国台湾票据市场的金融工具主要有商业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国库券和可转让定期存单等, 商业本票是其中最重要的金融工具, 2000 年以来台湾票据市场中约有 81% 的交易额为商业本票所创造, 发行额中 90% 来自商业本票, 而银行承兑汇票占票据交易总量的比重不到 1% 。

台湾的商业本票分为交易性商业本票和融资性商业本票, 其中, 交易性商业本票是企业以实际交易为背景签发的本票, 又称第一类商业本票 (CP1), 融资性商业本票是企业为筹措资金所签发的本票, 又称第二类商业本票 (CP2),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融资性票据。 目前, 融资性商业本票在商业本票中占比达到 99. 99% 以上。

二、 当前发展商业本票市场的意义及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 当前发展商业本票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1. 更有效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 商业本票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 发展商业本票是促进企业融资方式从以间接融资为主向直接融资为主转变的有效措施, 有助于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通过商业本票的保证、 授信等票据行为, 可以促使企业依据信用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融资成本, 有利于企业提高融资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 商业本票市场主要的投资者为企业和货币、 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可以疏通储蓄与投资之间的转化渠道, 改善民营和中小企业投融资困境。 其次, 商业本票的发展能够促进商业信用发展, 优化实体经济运行环境。 商业本票作为一种无担保短期公司债券, 采用市场化发行和投资交易, 要求本票发行主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才能获得较低的发行成本和市场投资者的认可。

2. 更有利于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完善发展。首先, 商业本票能够丰富货币市场交易工具, 助推利率市场化进程。商业本票的发行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 可以形成市场收益率曲线, 具有短期资金利率的价格发现功能, 有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其次, 能够促进金融机构转型发展, 促进金融市场信用功能建设。 发展商业本票市场可强化并扩大多元化金融工具运用能力和提升经纪业务收入等, 推进金融机构加快转型发展和提高经营效率。发展商业本票市场将有利于促进企业信用评级市场化进程, 加快金融工具信用功能建设, 促进票据市场稳定发展。 最后, 提升货币市场运行效率, 增进货币政策调控效能。 有利于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商业本票发行企业的准入范围、再贴现总量和利率等政策, 引导商业银行的信贷投向, 促进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 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3. 更有助于推动票据市场与国际接轨和深化发展。 从欧美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历程看, 融资性票据最终取代了交易性票据成为商业票据的主要投融资工具。 当前, 我国票据法规范与国际通行的票据法体系存在明显差异。我国 《票据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本票, 是指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在国内尚未获得合法地位, 一般的企事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 从推动票据市场创新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角度, 应尽早建立商业本票制度, 扩大融资性票据作为信用工具的使用范围。构建正常化的融资性票据市场, 不仅可将目前以隐性形式存在的融资性票据阳光化, 更可使部分民间借贷票据化并加强流通功能, 利用社会闲置资金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在此基础上, 民间借贷票据化后更容易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强化金融市场监管, 降低金融市场运行风险。

4. 更有益于弥补短期融资券等融资工具的市场缺陷。 2005 年 5 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及其配套文件,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解决短期资金。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人民银行相关概念界定和操作办法, 短期融资券与发达票据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商业本票较为类似, 也是一种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 但短期融资券制度与国际通行的商业本票制度并不完全一致, 尽管其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市场不足。 一是发行方式不够灵活, 发行主体的资信要求较高, 众多优质创新型中小企业无法利用短期融资券筹资; 二是企业间票据投融资功能弱化,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仅限于银行间市场, 不能像商业承兑汇票一样在企业之间背书转让。 商业本票的发展可以弥补短期融资券存在的上述不足, 一方面可以建立增信保证机制, 为优质创新型中小企业筹资创造条件; 另一方面商业本票可以看作一种独特的商业票据, 在企业之间可以背书转让和投资交易, 更有效地发挥商业票据作为支付结算和投融资工具的双重作用。

(二) 当前发展商业本票市场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1. 商业本票发行还存在法律制度障碍。 目前, 《票据法》作为我国商业票据市场发展的基础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对商业本票的开拓和业务发展产生了几方面不利影响。 一是 《票据法》限制了商业本票的适用范围。 《票据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本票, 是指银行本票”, 该项规定将本票的发行主体限定为银行, 不允许其他企业发行本票, 从客观上限制了商业本票的市场发展。 二是 《票据法》的无因性问题降低了商业本票的使用效力。 《票据法》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票据的签发、 取得和转让,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债权关系”, 强行将有关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混在一起, 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损害了融资性商业本票流转使用的票据基础关系。 三是关于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不全面不利于提升商业本票的公信力。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如日内瓦统一承兑汇票、本票法, 英国票据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均明确规定了参加承兑、 参加付款制度。 我国票据法中主要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 保证等四种票据行为, 对本票的签发和流转过程中吸纳其他更高信用等级的机构参加票据行为的法规尚属空白。

2. 票据市场投融资主体有待多元化发展。目前, 发达国家和地区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除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外还有企业、 个人和专业性中介机构等。 现阶段我国尚不允许企业、个人买卖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交易主体主要由各商业银行构成, 投资主体主要局限于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企业, 货币市场基金和保险等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尚未进入, 尤其是 “资管新规” 落地后票据资管业务已基本停摆。 交易主体少且类型单一, 已经严重制约票据市场深度和广度的发展, 影响了票据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3.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 相较于股票、同业拆借等国内其他金融市场,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成为制约票据市场发展的短板。 2016 年 12 月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 2018 年 10 月纸电票据交易融合工作完成, 贴现后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市场和交易系统平台已经基本建成, 但是相关的数据披露、行业研究等仍然明显滞后, 同时贴现前票据在企业之间的流转仍然缺乏全国统一、 标准的系统平台, 票据资产有效运作和管理的生命周期尚不完整。

4. 商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整体尚处于起步阶段, 商业信用环境尚不健全, 尤其缺乏真实高效的信用评级体系, 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虽然目前国内已经出现了一些信用评级中介机构, 但是信用评级公信力不强, 评级质量有待提高。 在票据评级领域, 一方面缺乏专业的评级机构, 另一方面现有的评级机构对票据以及票据市场的了解较为有限, 缺乏专门针对票据市场的评级人员。虽然票交所的成立为票据市场的信用评级、 保证增信等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但目前进展仍比较缓慢。

三、 商业本票在 “一带一路” 中的应用探索

(一) 业务开展市场前景

1. “一带一路” 贸易总量增长迅猛。 2017 年, 中国与 “一带一路” 国家的进出口总额达到 14403. 2 亿美元, 同比增长 13. 4% , 高于我国整体外贸增速 5. 9 个百分点, 占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 36. 2% , “一带一路” 贸易合作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其中, 中国向 “一带一路” 国家出口 7742. 6 亿美元, 同比增长 8. 5% , 占中国总出口额的 34. 1% ; 中国向 “一带一路” 国家进口 6660. 5 亿美元, 同比增长 19. 8% , 占中国总进口额的 39. 0% 。 目前, “一带一路” 贸易合作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已经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由此带来了巨大的支付、 结算、 清算和融资需求, 票据因自身的属性在支持企业 “走出去”、 解决企业融资需求方面具有天然的比较优势。

2. “一带一路” 贸易主体类型多样。从绝对规模看, 民营企业为贸易主体的主力军。 2017 年, 民营企业与 “一带一路” 国家的进出口总额为 6199. 8 亿美元, 占中国与 “一带一路” 国家贸易总额的 43. 0% ; 其次为外商投资企业 (占比为 36. 6% )、国有企业 (占比为 19. 4% )、 其他企业 (占比为 1. 0% )。 从增长速度看, 国有企业最为显著。 2017 年, 国有企业与 “一带一路” 国家进出口总额为 2795. 9 亿美元, 较 2016 年增长 24. 5% ; 其次为民营企业 (增长 12. 1% )、 外商投资企业 (增长 10. 2% )、 其他企业 (增长 1. 2% )。 相较于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在融资方式、 成本、 便捷性等方面处于明显劣势, 急需金融创新工具和相关政策的支持。

3. “一带一路” 金融合作成效显著。截至 2017 年末, 已有 10 家中资银行在 26 个 “一带一路” 国家设立了 68 家一级分支机构。 “一带一路” 倡议提出以来, 中资银行共参与 “一带一路” 建设项目 2700 多个, 累计发放贷款超过 2000 亿美元。 与此同时,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和区域的金融机构也在不断进入中国市场。 截至2017 年末, 共有来自21 个 “一带一路” 国家的 55 家银行在华设立了机构。这种双向的金融机构网点建设将使中国与“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金融网络的联系进一步增强, 资金的融通更加顺畅。

4. “一带一路” 融资需求巨大。资金融通是 “一带一路” 建设的重要支撑, “一带一路” 建设所涉及的基础设施、 能源合作、 产能装备等, 不仅需要大量资金, 而且建设周期长, 由于商业银行信贷受到资本、 规模等约束, 无法满足巨大的融资需求, 迫切需要构建集商业银行、 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 保险资金、 基金投资以及民间资金为一体的多级投资平台, 通过整合资源, 发挥优势, 形成支持 “一带一路” 建设的立体资金结构。 2018 年 4 月,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 要坚持企业为主体、 市场化原则, 为 “一带一路” 提供可持续的投融资支持。 利用企业自身的信用, 尝试发行商业本票, 解决长远支付融资问题, 可以有效解决巨大融资需求。

5. “一带一路”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 “一带一路” 沿线涉及 65 个国家, 人口约占全球的 63% , 经济总量约占全球的 29% , 目前在这些区域中人民币的实际收付金额占中国和这些区域贸易总量的 14% , 低于总体 25% 的水平, 继续发展空间非常大。 “一带一路” 倡议实施以来, 人民币在跨境流动和清算、支付、 外汇交易、 投融资等方面都有极大进展。 “一带一路” 过程中我国基础建筑设施和贸易发展迅速, 很多区域市场在计价和支付过程中对人民币的使用频率逐渐加大, 为推动人民币在更多区域使用并最终实现人民币国际化具有巨大作用。票交所构建了统一的中国票据交易系统, 也为跨境人民币票据业务奠定了完善的基础设施基础。

(二) 业务开展必要性

1. 发展商业本票是丰富 “一带一路” 融资手段的重要举措。 在 “一带一路” 沿线投资建设及贸易合作中, 企业类型、 业务类型多样, 同样带来了多样性的融资需求, 相应地需要多样性的融资工具进行匹配。例如企业对短期流动性资金的需求, 是一种短暂的、 频繁的需求, 这种需求, 从风险控制和融资成本角度看都不宜靠股票上市、 发行长期债券乃至银行贷款解决。 而商业本票操作简便、 成本低廉、 方式灵活的特点恰恰可以满足企业短期资金的流动性需求, 使其成为企业解决资金流动性需求的最理想的融资工具之一。 另外, 发展商业本票有助于改变目前单纯依靠银行资金的僵化局面, 可以充分发挥全社会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2. 发展商业本票是拓展票据市场深度和广度的重要途径。从发达国家及地区票据市场发展的实践看, 一般都是从担保性强的票据如银行承兑汇票、 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承兑汇票等开始,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扩展票据的种类和广度, 目前, 美国、 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商业本票业务均已十分发达。 票据市场工具的多样化, 不仅为参与者提供了广阔的投融资渠道, 而且增强了票据市场的吸引力。 目前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状况与发达国家及地区早期票据市场相似, 同样也是以银行承兑汇票和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主要交易品种, 同样也面临着因交易品种缺乏而形成的可持续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 相关国家及地区票据市场的发展经验值得借鉴。

(三) 业务开展可行性

1. 我国企业已具有使用融资性商业票据的经验。 虽然我国在法律上对融资性票据进行了限制, 但十几年来还是积累了可资利用的经验。 1996 年、 1997 年, 中集集团通过国际市场分别发行了 5000 万美元和 7000 万美元的一年期无担保商业票据。 中化国际于 2000 年在美国发行了 25 亿美元的商业票据, 目前中化国际已连续 8 年在美国成功发行商业票据。 2004 年、 2005 年, 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和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允许证券公司和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 其性质类似于国际通行的融资性商业本票。 短期融资券的成功发行, 充分说明融资性商业本票在我国有生存的空间, 也为商业本票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2. 新常态下金融深化改革为商业本票的创新拓展了空间。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 我国经济发展将呈现新常态特征, 金融业的发展也将呈现深刻的变化, 为商业本票的开拓创新创造更多有利条件。 从融资需求方面看, 未来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加快调整, 企业票据融资需求仍将旺盛, 同时对降低融资成本和提高融资便利的要求也更为迫切。商业本票作为一种短期债务融资工具, 其发行采用市场化方式, 有利于中小企业改善融资条件。 从金融供给方面看, 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进程日益深入, 金融市场利率长远看将降低, 存贷款利差将收窄, 商业银行开拓商业本票业务在主动拓展直接融资客户市场的同时, 还可获得发行业务收入和交易价差收益, 对跨市场业务创新和综合化经营转型具有积极意义。

3. 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为商业本票的发行提供了时机。随着我国信用体制的完善及票据市场的发展, 一些实力雄厚、 资信情况良好的企业依据其信誉签发商业承兑汇票, 已经在市场成功流通并得到了银行给予贴现和其他授信的支持。 因此, 通过发展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为商业本票的设立打下良好的信用基础, 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建立商业本票制度。

4. 票据市场发展为商业本票的运行提供了市场载体。 21 世纪以来, 我国票据市场实现较快发展。 从绝对规模看, 2001—2017 年, 商业承兑汇票累计签发金额由 1. 28 万亿元增长到 17 万亿元, 增幅约 12 倍, 年均增长 17. 54% ; 累计贴现量由 1. 56 万亿元增长到 40. 3 万亿元, 增幅约 25 倍, 年均增长 22. 54% ; 从相对规模看, 2001—2017 年商业承兑汇票累计贴现量占银行间债券回购累计成交金额与同业拆借累计成交金额之和的平均比例已经超过五分之一。票据已成为企业, 尤其是中小企业重要的短期资金融通渠道。

(四) 业务开展实施路径

商业本票服务 “一带一路” 经济发展, 应秉持合作共赢、 交流发展的宗旨, 依托 “一带一路” 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和我国加快经济转型发展、金融深化改革带来的市场机遇, 借鉴发达国家及地区商业本票市场良好发展的成功经验, 遵循 “客观适用、 市场导向、 长远发展和逐步完善” 的指导原则, 分阶段、 有步骤地推进试点和推广应用, 推动我国商业本票市场创新发展, 对内提升票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对外为 “一带一路” 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融通等金融支撑, 增强了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具体来说, 可以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1. 第一阶段: 稳步试点阶段。 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推动商业本票业务试点取得突破, 具体包括系统建设、业务规则确定、 投融资渠道建立、信用评估和增进机制构建等方面。 试点可以选取资质较好、 有其他金融工具融资经验、 在 “一带一路” 投资建设及贸易合作市场前景良好的国有及民营企业进行, 同时通过设立商业本票发行支持工具及保险、增信等机构构建信用保证机制, 依托票交所稳步开展业务试点。

2. 第二阶段: 有序推广阶段。 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 以点带面推广业务成果。 主要为修订完善票据法律制度, 扩大商业本票发行主体。健全市场准入和各项监管机制, 发展商业本票交易市场, 多元化投资主体。特别应引入证券投资基金、 保险等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只要符合条件的 “一带一路” 各类型企业均可按照市场利率定价发行商业本票。 同时, 重点加强信用评估和增信保证等中介机构的建设, 依托票交所形成兼备深度和广度的国内商业本票市场。

3. 第三阶段: 国际化程度提升阶段。 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全面提升国际化程度, 加强国内外资金的互融互通。在已经建立国内商业本票市场的基础上, 坚持金融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原则, 将商业本票的投融资主体扩展到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相关企业和投资机构, 适时引入国际资本市场成熟的机构投资者, 充分发挥票交所在商业本票业务的创新引领作用, 探索开展跨境人民币商业本票交易业务, 逐步建设成为市场层次丰富、 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商业本票市场。

四、 发展商业本票市场的政策建议

(一) 尽快开展业务试点, 为商业本票发展积累宝贵经验

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 尽快开展基于 “一带一路” 背景的商业本票业务试点。对此可选取资质较好、 在 “一带一路” 投资建设及贸易合作中市场前景良好的国有及民营企业作为试点对象, 必要时可以设立商业本票发行支持工具或者其他增信措施, 依托票交所票据交易系统面向经营情况良好、风险控制完善且在国内票据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票据经营机构进行发行和交易。 随后, 逐步扩大试点对象及交易范围, 稳步推进相关配套的体制机制建设。

(二) 修订完善票据法律规范, 为商业本票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 修订《票据法》 给予商业本票合法地位。 现行 《票据法》 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 缺少对商业本票的规范, 按照国际惯例, 商业票据应实行分类管理, 商业承兑汇票专用于贸易项下的债权凭证, 商业本票专用于融资项下的债权凭证。对此应对 《票据法》 进行修订, 明确票据无因性原则, 给予商业本票明确的法律地位, 促进融资性票据的发展, 同时对融资性票据的发行及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等进行规范。

2. 修订 《支付结算办法》 等关联性制度规范。 依照本票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制度设计, 现行 《支付结算办法》 把本票类比于支票, 限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但是 《票据法》 取消了本票准入限制后, 《支付结算办法》 没有作出相应修订。《票据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 “本票的背书、 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 除本章规定外, 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承兑汇票的规定”。 因此, 与 《票据法》 相对应, 《支付结算办法》 关于本票的适用范围也应该依照承兑汇票的规定进行修订, 扩大本票的使用范围并相应地删去对银行本票出票人资格的限定性条款。

(三) 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和业务创新, 发展多元化票据市场体系

1. 发展多元化票据市场主体。 票据市场迈向成熟发展, 需要构建包含多元化投融资主体的市场体系。 2016 年人民银行发布的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首次对票据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主要包括: 第一, 法人类参与者, 指金融机构法人, 包括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农村信用社、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 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第二, 非法人类参与者, 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 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 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 目前人民银行虽然放开了法人类参与者、 非法人类参与者进入票交所开展票据交易, 但是尚未得到这些金融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的主管部门即银保监会、 证监会等的具体监管政策的配合, 对此应按照主体监管与功能监管并重的原则, 尽快出台统一、 标准的政策规范。

2. 丰富多类型票据市场工具。 应建立先交易性票据、 后融资性票据的 “

交易性和融资性票据工具协调发展” 的理念, 实施从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 到加快发展商业承兑汇票, 再到适时推出商业本票的政策安排, 引导市场主体创新票据交易产品, 不断丰富票据市场工具。 通过制定交易性和融资性票据分类管理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 引导市场主体合理融资, 形成商业票据品种齐全、 票据融资行为规范的体系完整的票据市场。

(四) 完善票交所系统平台, 为商业本票运行提供科技支撑

目前, 票交所对于贴现后票据全国统一的交易市场和交易系统平台的构建已经基本完成, 下一阶段应尽快研究并推进建立贴现前票据在企业之间流转的全国统一、标准的系统平台, 由此构建从票据签发、 交易到托收的完整生命周期的票据资产登记、 托管、 清算、 结算平台。 在此基础上, 再按照交易性商业承兑汇票和融资性商业本票各自的业务特点和业务规则进行个性化系统改造, 进行实际的业务运作, 同时与 SWIFT 等国际清算系统互联, 为票据资产跨境运营创造条件。

(五) 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和市场监管, 优化商业本票的运行环境

1. 健全发展票据市场信用体系。商业本票的发展本质上基于企业信用, 要依法构筑健康的信用关系, 全面唤起市场主体的契约观念和信用观念, 确立票据信用、 票据融资理念, 促进商业信用、 银行信用、 票据信用和国家信用有机结合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可由资信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并对评定结果负连带责任, 同时从国家、 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增信担保机构、 企业自身等多维度统筹推进建立切合实际的信用增进机制, 此外应尽快构建一个全国统一的票据征信网络, 动态记录企业或银行在票据市场的违约行为并公开披露。

2. 构建分类管理、 协调发展的票据市场监管体系。 为促使商业承兑汇票和商业本票协调发展, 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货币政策管理措施和监管政策。首先, 可以对交易性商业承兑汇票和融资性商业本票制定不同的利率管理和再贴现政策。对交易性商业承兑汇票, 由银行按照贷款利率商业化原则自主确定贴现利率, 即由二级市场价格引导承兑汇票贴现利率, 并给予再贴现支持; 对融资性商业本票, 其利率原则上应高于再贴现利率, 对其再贴现也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条件, 避免企业过度融资和风险传导。 其次, 对交易性票据与融资性票据应实行分类监管。对于交易性票据, 监管的重点在于真实贸易背景; 对于融资性票据, 监管的重点在于规范流通的基本条件, 对发行人或增信保证机构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推行流动性、 偿债能力及经营专款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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