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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预计承兑人要恶意拒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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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去年11月九民纪要出来后,票友们的日子是越来越难了,尤其是做商票的票友。大部分商票承兑人还是讲信用的,商票到期后及时付款,但总有那么一小撮承兑人恶意拒付。例如T禾地产、遵义XX城投。

对于票据中介来说,贸易户A上持有的商票还没到期,但是预计承兑人到期恶意拒付该怎么办呢?

票据预计承兑人要恶意拒付怎么办?

有些票友的老经验是等到持有到期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了再去打官司追索。但是现在这种环境下,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也就是说,票据中介不是合法持票人,没权利向出票人和承兑人追索。只能跟前手要钱,但是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这个时候票据中介只能认赔出局了!

票据预计承兑人要恶意拒付怎么办?

小编觉得预计承兑人到期恶意拒付不能坐以待毙,而是要提前做好风控和安排。主要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在到期日之前,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签订一个借贷合同(日期是之前几个月的,最好有资金往来流水),确立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然后将商票从贸易户A上背书转到贸易户B上。制造出A公司到期没钱还B公司,只能以票据偿债的情形。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时候B公司就是合法持票人。到期被恶意拒付后,B公司可以依法追索出票人、承兑人及所有前手。

方案二:在到期日之前,找两个有真实贸易往来的公司C和公司D,C公司采购D公司的货物并支付货款,有合同、发票。把票据从贸易户A背书转让到C公司,然后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九民纪要规定“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那么D公司自然成为合法持票人。到期被恶意拒付后,D公司可以依法追索出票人、承兑人及所有前手。

方案一和方案二的目的都是做到持票人是合法持票人。方案一还有一些模棱两可的地方,主要看法院的态度。方案二毫无疑问可以做到持票人是合法持票人。只要做的持票人是合法持票人,到期被恶意拒付就不用怕了,该上门拉横幅就拉横幅,该媒体报道就报道,该起诉就起诉。

预计承兑人到期恶意拒付,票友们还有其他好的方案吗?请票友们积极留言。小编会把收集到的好方案公布出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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