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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对宝塔电票案关键问题判罚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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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电票案件,对行业影响太大,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宝塔石化票2019)查询不完全统计,涉及到的涉诉文书就高达465多条。宝塔案件在全国各法院开打,涉及数百千个追索权的纷争,但各地给出的判决各有差异,且各自对应的审核要点也有差异。票友君为广大票

宝塔电票案件,对行业影响太大,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宝塔石化”“票”“2019”)查询不完全统计,涉及到的涉诉文书就高达465多条。宝塔案件在全国各法院开打,涉及数百千个追索权的纷争,但各地给出的判决各有差异,且各自对应的审核要点也有差异。票友君为广大票友找一些案件给与分析:

涉及的案件区域情况看,2019年山东涉及得最多高达127起,另外就是江苏73起,之后是浙江39起;如果从2018年连起来看,山东135个、江苏78个、宁夏47个、浙江44个,上海22个,山西30个,河南32个,湖北34个,湖南20个。

根据相关规定,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涉及到宝塔票的各法院,要不就是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这么看被告所在地是宁夏,支付地就是除宁夏以外的地方。从上面的分部情况看,宝塔票涉及最广的是山东,其次是江苏,之后是宁夏、浙江。

宝塔票是否能在宁夏以外区域审理的问题?

1)上海金融法院判罚:可在上海判!

在“河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集团上海**厂有限公司、上海**家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中,上海金融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宝塔石化系列票据案件的有关要求,类似案件应统一交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永城市人民法院或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在焦作判!

在“*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上诉人提出的同第一个案件一样的请求项,焦作中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原审被告之一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区,故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根据该公司的请求选择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泰州中院:有权!

在“**(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营口****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中,上诉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的精神理解不准确,请求将本案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泰州中院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因一审被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兴化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宝塔票没有拒付能否追索的问题?

1)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事实上的拒付

在“湖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医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湖南**药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可。但被告湖南**药业有限公司安排财务人员进行付款,由于银行的电子商业票据系统问题,导致我方不能及时付款,因此造成原告不能收到款项的原因系银行票据系统问题所致,原告要求被告湖南**药业有限公司承担利息损失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湖南**医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必须先要行使付款请求权。原告没有提供该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证据,关于利息同意被告湖南**药业有限公司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湖南**医药有限公司抗辩原告应先行使付款请求权,且原告未举证证明被拒绝付款的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在涉案票据到期前后已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行使了付款请求权。本案中,原告虽未能提供承兑人出具的拒绝付款证明,但所提交的公安机关的通报、承兑人的公告,足以证明承兑人拒绝承兑的原因,故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合法,对被告湖南**医药有限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其实从上海金山法院以及焦作法院的一审判决看,都同长沙这个是一致的,可以行使追索权。

2)葫芦岛法院:先判有追索权,但被二审驳回

在“辽宁鑫*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奥*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二审葫芦岛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汇票是否属于被拒绝付款的情形。行使票据追索权应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持票人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本案中,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电子汇票系统中申请提示付款,付款人未签收,票据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该情形不属于拒绝付款的形式。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从形式看系出票人的陈述,不具有“拒付理由书”的法律效力;从该《公告》的内容看,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没有“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供拒付证明,一审判决认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实际产生拒付的法律后果,没有事实依据。故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辽宁鑫隆科技有限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证据不足,本院对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泰州:一审认为有追索权,二审给与确认

在“合肥永健**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

一审的法院认为:本案中,特丰公司向承兑人开户行提示付款,但票据状态一直是“提示付款待签收”,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本案中的电子承兑汇票长期维持“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持票人就无法取得拒付证明,也无法获得票据金额,此状态应当视为拒绝承兑。故特丰公司有权选择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二审法院认为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期间利息问题不支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本案中,持票人特丰公司已经在案涉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但票据状态一直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早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特丰公司实际上未能获得承兑。且拒绝承兑的证明须由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案涉汇票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承兑人或付款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承兑付款,亦未出具拒绝承兑证明,故未能取得拒绝承兑证明的责任不在特丰公司。案涉汇票长期维持“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应视为特丰公司被拒绝付款,有权行使追索权。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故持票人特丰公司有权请求被追索人永健公司支付其利息损失。但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持票人特*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案涉汇票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后直至其向一审法院起诉之日,有向其前手或汇票各债务人发出过书面通知,因此,该期间内的利息损失应由特丰公司自行承担。

宝塔票能否因涉及票据诈骗刑事案而不能诉讼的问题?

1)上海金融法院:票据审判不受刑事犯罪影响,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单独审理

在“上海**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上诉人提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与银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票据诈骗一案虽有牵连,但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而且票据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无因性,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一审法院:属于刑事犯罪关联,驳回追索权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0日在其网站发出《警情通报》1份,其上载明:银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票据诈骗一案,银川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8日决定对孙珩超等8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一审法院亦致电银川市公安局核查上述通报信息属实。本案的案件事实与上述通报的犯罪嫌疑事实存在高度的类似,故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将本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海长伟锦磁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海金融法院: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本案中属于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中所载涉嫌票据诈骗一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案民事纠纷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PIPIDD 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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