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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集团票据追索规避集中管辖的问题

每日一贴 孙一文 评论

普遍的观点认为,恒大商票持有人在启动追索诉讼时,只要不将恒大系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就能够避免案件被移送广州中院集中管辖。但事实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本文综合近年宝塔及华夏幸福票据追索纠纷的集中管辖处理情况,建议恒大票据持有人在提起诉讼前,在排除恒大作为被告以外,还要做好尽调工作,多方评估风险,谨慎选择立案法院。

关于恒大集团票据追索规避集中管辖的问题

恒大债务风险案件集中管辖

自今年6月以来,恒大事件一直持续发酵。而恒大作为我国的头部房企,被坑得最惨的,应属与恒大长期合作的下游供应商。长期以来,恒大利用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大比例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应付款项。以与恒大长期深度合作的南通三建为例,截至今年6月底,涉及恒大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合计12.12亿元,另有已背书或贴现的恒大商票31亿元左右。而作为头部装饰企业的金螳螂持有恒大商票合计5.0924亿元,三棵树持有的恒大商票合计3.34亿元。

根据恒大集团2020年公司债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其应付票据余额达到了2057亿元,可见受“坑”者之众。

自恒大商票兑付危机出现苗头以后,一些嗅觉灵敏的持票人陆续开始了自救。今年6月29日,三棵树发布财务报表披露恒大逾期未兑付商票5000余万,恒大紧急灭火当晚付款。7月19日,广发银行宜兴支行起诉并冻结恒大资产,恒大又紧急灭火于7月22日达成和解。看似快速灭掉的火,反而成了恒大的催命符。恒大商票的持票人也嗅到了血腥味,纷纷启动了追债程序。

2021年8月5日,财联社报道,“恒大关联案件被要求集中管辖,移交至广州中院。”随后从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可以看到,不少法院对于涉及恒大的案件做出了移送广州中院审理的裁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只是从网上均不能查到该文件的内容,应该是内部文件。目前网上能检索到的涉恒大商票的追索案件,只有9月份之前的,可能9月以后的涉恒大的案件已经不再公开。

不告恒大就能规避集中管辖?

从目前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被告中均包括了作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恒大系公司,因而法院径直裁定移送。也有部分案件,经法官释明移送,原告选择了撤诉。

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案件移送到广州中院,则意味着将是一场马拉松式的长跑,且获得完全受偿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债权几乎必然要打折扣。那么,规避集中管辖,就成了持票人起诉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根据《票据法》第61条及第68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即恒大商票的持票人,在商票被拒付后,完全可以选择只起诉前手的背书人,而不将作为出票人的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这样既可以避免案件被集中管辖,债权也能够及时得到实现。

这里需要讨论的是,持票人不将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是否就必然不会被移送集中管辖?因时日尚短,从目前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来看,尚没有出现持票人未将出票人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而法院裁定移送广州中院的情况。但近年发生的宝塔系和华夏幸福系纠纷集中管辖中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处理,或许能给广大恒大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提供一些路径参考。

在2019年初,因宝塔集团债务危机,最高院下发了《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将涉宝塔系的诉讼案件均移送银川中院集中管辖。

今年年初,华夏幸福也因陷入债务危机,最高院下发了《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对于受理的涉华夏幸福系公司的诉讼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宝塔与华夏幸福票据纠纷管辖的处理

与恒大案类似,部分持票人为避免集中管辖,未将作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宝塔或华夏幸福列为被告,以期规避集中管辖。然而法院的处理结果,却并不总是能让持票人如愿。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至少包括以下四种:

(1)法院认为宝塔或华夏幸福并非本案被告,应当以原告选择的被告确定管辖法院,不应移送集中管辖。此类案件较多,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山西高院(2019)晋民辖终100号案,持票人在诉讼过程中撤回了对宝塔公司的起诉,从而避免了案件被移送。

(2)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被告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宝塔或华夏幸福作为第三人,进而根据最高院集中管辖的通知,将案件移送。此类案件亦不在少数。根据检索结果,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和江苏省泰兴市法院,均有大量案件采用此种处理方式。另外,包括上海奉贤、北京西城和重庆等多地法院亦如此处理。

(3)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追加宝塔或华夏幸福作为共同被告,进而根据最高院集中管辖的通知,将案件移送。此类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是湖南省株洲中院(2019)湘02民辖终117号案,一审中被告申请追加宝塔为共同被告,法院予以准许并裁定移送;二审法院指出因本案之前的本院同类案件终审裁定均移送,本案宜做相同处理,从而维持移送。但同样是在湖南的长沙中院(2019)湘01民辖终898号案中,一审法院根据被告申请追加宝塔公司为共同被告进而移送,但二审认为追加有误,裁定撤销移送裁定,由一审法院审理。

(4)法院认为宝塔或华夏幸福系涉案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应当根据最高院集中管辖通知的要求,将案件移送。此类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是山东省烟台中院(2019)鲁06民辖终399号案,一审认为宝塔公司并非当事人,不应移送。二审认为商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均是宝塔系公司,应当根据最高院规定移送,进而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移送集中管辖。此外,包括陕西榆林、青海海西、南京秦淮、温州乐清等地法院均有此类处理的案例。

结论与建议

涉恒大纠纷集中管辖尚不足两月,目前来看,恒大票据纠纷的集中管辖也并无一个统一的标准。从宝塔及华夏幸福的票据纠纷处理情况来看,即使持票人选择将恒大系公司排除在票据追索权纠纷被告之外,案件仍然存在被移送广州中院的可能。

基于最高院近年大力推行的“类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等要求,各地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会更多地考虑本院及上级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历史处理方式。因而恒大票据持票人在提起票据追索诉讼前,仍应当做好尽调工作,对于在宝塔系和华夏幸福系票据追索权案件中,已经存在追加被告、第三人或径直移送案例的区域法院,持票人应当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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