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权利的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其时效为自票据到期之日起2年;对于见票即付汇票、本票,其时效为自出票之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其时效为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其时效为自被拒绝承兑或
1.票据权利的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其时效为自票据到期之日起2年;对于见票即付汇票、本票,其时效为自出票之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其时效为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其时效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其时效为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的付款责任人
(1)汇票的出票。由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所以出票人负有担保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本票的出票。由于出票人为付款人,所以出票人负有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3)支票的出票。由于银行是付款人,所以出票人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
3.汇票可以记载的任意事项
(1)担当付款人。
(2)预备付款人。
(3)付款处所。
(4)利息及利率。
(5)免除担保承兑的特征。
(6)禁止背书文句。
(7)指定请求承兑的期限。
(8)指定日期前禁止请求承兑。
(9)承兑提示期限变更的特征。
(10)付款提示期限变更的特征。
(11)付款地通用货币支付特征。
(12)免除拒绝事实通知的特征。
(13)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的记载。
(14)禁止发生回头背书的特征。
(15)委托取款的记载。
(16)参加承兑的记载。
(17)保证的记载。
(18)分期付款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