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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的具体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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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权利的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其时效为自票据到期之日起2年;对于见票即付汇票、本票,其时效为自出票之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其时效为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其时效为自被拒绝承兑或

关于票据的具体须知

1.票据权利的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其时效为自票据到期之日起2年;对于见票即付汇票、本票,其时效为自出票之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其时效为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其时效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其时效为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的付款责任人

(1)汇票的出票。由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所以出票人负有担保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本票的出票。由于出票人为付款人,所以出票人负有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3)支票的出票。由于银行是付款人,所以出票人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

3.汇票可以记载的任意事项

(1)担当付款人。

(2)预备付款人。

(3)付款处所。

(4)利息及利率。

(5)免除担保承兑的特征。

(6)禁止背书文句。

(7)指定请求承兑的期限。

(8)指定日期前禁止请求承兑。

(9)承兑提示期限变更的特征。

(10)付款提示期限变更的特征。

(11)付款地通用货币支付特征。

(12)免除拒绝事实通知的特征。

(13)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的记载。

(14)禁止发生回头背书的特征。

(15)委托取款的记载。

(16)参加承兑的记载。

(17)保证的记载。

(18)分期付款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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