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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付款期承兑汇票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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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信用工具 , 在商品购 销中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单位的欢迎 , 有时作为银行 承兑汇票持票人的企业和单位 , 由于种种原因未能 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 , 以致承兑银行拒 绝承兑 。发生这种情况 ,持票人应如何实现票据权利 呢 ? 一

近年来 ,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信用工具 , 在商品购 销中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单位的欢迎 , 有时作为银行 承兑汇票持票人的企业和单位 , 由于种种原因未能 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 , 以致承兑银行拒 绝承兑 。发生这种情况 ,持票人应如何实现票据权利 呢 ?

超出付款期承兑汇票票据权利

一 、 要确保票据不失去权利 。《票据法》第十七条 规定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 自 票据到期日起 2年 。”银行承兑汇票超过法定的提示 付款期限(即汇票到期日起 10天内)时 , 持票人可在 票据权利时效期内继续行使票据权利 。

二 、 如何实现票据权利 。

1.持票人要立即与开户银行联系, 取得开户银行的理解和帮肋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 八十八条规定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 的 , 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因此持票人要积极 及时地与开户银行沟通 , 出具延误理由说明 , 争取开 户银行受理请求承兑银行付款业务 。

2.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方式(附有关的 理由说明), 请求承兑银行付款 。《票据法》第五十三 条规定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在作 出说明后 , 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 担付款责任 。”如果发生拒付 , 承兑银行必须出具拒 绝证明 。持票人以此取得再次行使票据权利的依据 。

3.对承兑银行出具的拒绝承兑理由书或证明 , 要认真与开户银行研究 , 提出反驳的依据和正常的 权利要求 , 继续通过委托收款的方式 , 请求承兑银行 履行付款义务 。有的承兑银行往往以银行承兑汇票 超出付款期限为理由拒绝付款 , 其依据是《支付结算 办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 6个月 ,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 , 自出票 日起计算 。” 这种依据是不对的, 这里规定的付款期 限, 是指的汇票期限 , 即汇票的出票日至汇票的到期 日的期限 , 承兑银行并不应将此作为拒绝承兑的理 由。承兑银行作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所负的责任为绝 对责任 , 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 , 承兑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

4.如果票据权利仍未得到实现 , 持票人可找到 当地人民银行 , 委托其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 所在地的人民银行 , 予以仲裁 , 负责协调解决 。如果 仍不能解决 , 再向其所在地的上一级人民银行申诉 , 要求承兑银行付款 。

5.通过以上方法仍不能实现票据权利的 , 可向 司法部门依法对承兑银行提起法律诉讼 , 请求支付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 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 计算的利息 , 以及取得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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