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票据网介绍:承兑汇票贴现、票据资讯、票据知识、票据利率、背书、风险预警等问题

票据无因性

银行承兑汇票 老杨 评论

尽管票据是商业结算的普遍工具,但若问对票据法还有多少映像,估计大多数人也就一个似是而非的无因性了。 没错,似是而非!不服?请听题! 问:出票人甲签发一张汇票,收款人为乙。乙背书给丙。后,乙丙之间的原因关系消灭,甲能否据此对抗丙的提示付款? A:甲

票据无因性

尽管票据是商业结算的普遍工具,但若问对票据法还有多少映像,估计大多数人也就一个似是而非的无因性了。

没错,似是而非!不服?请听题!

问:出票人甲签发一张汇票,收款人为乙。乙背书给丙。后,乙丙之间的原因关系消灭,甲能否据此对抗丙的提示付款?

A:甲不能据此抗辩。乙对丙只要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B:甲可以据此抗辩。虽然票据债务的负担是无因行为,但是票据转让行为是有因的。当票据转让的原因关系归于无效或消灭时,就不存在基于交付票据上的权利转让,这时持票人就是无权利人。若允许其行使票据权利,就有违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

恭喜所有选择B的朋友,尽管您的答案和现行票据法不符,但毫无疑问您是精通票据法理论(起码是票据行为二阶段论)的高手!

不过,我们不能忽略的是,票据的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是分别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而产生。尽管票据行为是为了实现原因行为而做出,如为了支付货款而背书转让票据,但两者毕竟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票据转让的客体仅仅是票据债权,原因债权并未随之转让。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以一个权利的瑕疵来对抗另一个权利的行使。

以上,便是票据无因性的理论渊源。

那么,票据无因性的作用是什么呢?一言蔽之,抗辩切断。问题是怎么“切”?

案情:A将票据背书给B,C作为A的票据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票据被拒付后,B向A、C追索。

问:C是否可以以A、B之间的原因关系瑕疵抗辩B的请求?

答:……

总结上文所述,就能得到了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完整表述:

(1)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受基础关系引起的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只要票据行为的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当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2)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此外,票据无因性理论的运用,除了抗辩切断之外,还会涉及另外两个方面的内容:

(1)票据无因性的射程;

(2)票据行为对原因债权的影响。

所谓票据无因性的射程,指的是票据无因原则的效力不及之处,包括直接前后手之间的原因关系抗辩;持票人未支付相应对价而获得票据的,其权利不优于前手;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票据法第18条所述之“利益返还请求权”等五个方面。

至于票据行为对原因债权的影响,则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而这两个问题对于票据的商业运用,特别是在保理、出口押汇、福费廷等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

其一,票据交付是否立即消灭原因债权?按照通说,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以票据交付代替支付的,则消灭原因债权。只有当票据被拒后,方可再恢复原因债权的行使。如果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以票据交付代替支付的,则原因债权和票据债权并存。持票人应当先行使票据债权,但债务人是票据上唯一义务人的除外。

其二,无效的票据行为对原因债权的影响?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尽管其后的背书行为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票据仍然可以按照一般债权转让的方法进行转让。“所谓发生一般债权转让效力,并非指受让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而是指被背书人虽然取得票据权利,但与民法上一般债权转让一样,不切断人的抗辩”。

喜欢 (0) or 分享 (0)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网友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