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人说,现在都是电子票据,所以票据返还请求权这样的案由不会在现实中出现,该民事案由已经属于“形而上”的一个单纯的“理论性案由”了。
果真如此吗?
结论:
NO!
这种说法是一种狭隘的结论。是专门针对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中的电子票据而言的。现实中,尚存在大量的银行汇票、支票以及本票等。上述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例如没有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没有注明现金字样的本票、转账支票等)依然会存在遗失、灭失、被盗的可能,所以,票据返还请求权这样的案由不会删除。
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五十三条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七十二条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九十七条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申请条件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