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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无法承兑,持票人怎么办?

电子承兑汇票 张娜律师 德法广州 评论

近年,票据市场电子商业汇票逾期兑付事件频发,主要原因来自于商业承兑汇票,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企业,企业的商业信用是电子商业汇票能否到期承兑的关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需要出票人、承兑人缴纳保证金来确保票据到期后全额承兑。

因此,通常我们认为相对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风险更大。笔者从近期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引发的纠纷,浅谈汇票到期无法承兑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种类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即具备票据的流通性、便捷性,又更具安全性,在市场交易中得到广泛应用。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实践中,多数人会认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作为承兑人或付款人,更安全。但该类票据中还隐藏“财务公司”承兑的汇票,并非由银行承兑。这类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是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的设立,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如近年来引发热议的宝塔票据系列案件,正是由“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财务公司)作为承兑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引发的。自2018年底起,宝塔财务公司已有多名高管涉嫌票据犯罪。笔者通过Alpha案例库检索发现,与宝塔财务公司相关案件已超过3000件。案由多为: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纠纷。

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无法承兑,持票人怎么办?

宝塔系列案近年案件量
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无法承兑,持票人怎么办?

宝塔系列案票据纠纷类案由及案件量

二、汇票到期无法承兑,持票人怎么办?

作为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汇票到期无法承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等),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付款义务,还是依据票据法律关系行使票据追索权,持票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分析。从诉讼成本、举证责任等角度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诉讼策略。

(一)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持票人基于买卖合同,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可能会存在票据追索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竞合的问题。但竞合的前提是卖方为持票人也是债权人,身份重叠,卖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或票据权利来进行诉讼。如卖方已将票据背书转让,则卖方选择买卖合同关系进行诉讼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对买方交付的票据相应的债权予以扣除,否则只有卖方为该票据承担付款义务后,卖方才可以对前手即买方和出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

(二)以票据追索权提起诉讼

1. 行使的时间
 

汇票到期前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可追索
汇票到期后 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可追索
追索被清偿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再追索

2. 行使的条件

(1)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取得拒付证明:建议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时通过录音或录像等方式留存好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据。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常见的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持票人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既不付款也不签收,致使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能否认定为汇票被拒绝付款。

如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山西科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是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持票人科凯玛钢铸业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至该公司向永宁机械厂行使追索权长达四个月之久,但承兑人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收提示付款,应视为承兑人以其行为拒绝付款,科凯玛钢铸业公司向永宁机械厂行使票据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永宁机械厂清偿票款后向泰山集团公司行使再追索权亦符合法律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本是为解决纸质汇票保存携带安全性较差、流转交易不便等问题而建立,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在票据活动当事人之间签发、流转,对于降低结算成本、提升结算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如机械理解《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有关拒付证明的规定,并不符合票据追索的立法本意,也徒增票据活动当事人的交易成本,有违电子商业汇票建立初衷。本案审理的意义在于维护票据流通秩序方面具有示范作用。

(3)法定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持票人应当在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义务。

逾期通知的法律后果:未在法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通知的形式及要求:书面方式、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或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无法承兑,持票人怎么办?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官网(本律所合作企业)

3. 行使的时效

(1)票据追索权的时效

《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

(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救济

《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返还与票据相关的利益,虽然规定在《票据法》当中,但他是一种民事权利并非票据权利。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为一般的民事普通债权,时效起算点应自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适用三年的时效规定。

4. 追索时可以主张那些金额和费用

追索权 再追索权
金额和费用 追偿实现后的义务 金额和费用 再追偿实现后的义务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5. 行使追索权时遇见的抗辩角度

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最常见的被追索人的抗辩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持票人是否具备起诉条件(如是否行使付款请求权,是否已取得拒付证明等);

(2)不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其它基础关系存在纠纷;

(3)票据纠纷涉及刑事案件,要求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如“宝塔”票据系列案中,宝塔财务公司以财务公司高管已涉嫌刑事犯罪要求驳回起诉。

结 语

综上,笔者从票据追索权角度出发,从如何行使追索权、行使的条件、时效、救济以及可能存在的抗辩要点进行了分析,主要目的是提示读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如持有票电子商业汇票或其他票据的,享受票据带来的流转便捷、提升结算效率的同时,应当注意票据相关风险,及时行使权力并做好证据保留,降低票据无法承兑、难以追索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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