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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票据状态

每日一贴 稼轩律师 于新春 评论

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及追索权两部分。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即承兑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持票人合法取得票据,按照时效规定及时提示付款,可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票据所赋予的请求付款的权利。

但法律实务中追索权却因需提供“拒付证明”而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一概而论。

本篇中,作者将针对实务中常见的几种票据状态进行分析,为票据追索权的实操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票据追索权-票据状态

票据状态(一):提示付款待签收

案例:【(2022)鲁0687民初397号】本院认为,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被告背书给原告,原告在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但长达近五个月的时间,票据状态一直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原告无法取得出票人的直接拒付证明,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久久不签收也不拒付的行为致使持票人权利无法实现,系承兑人消极履行兑付义务,该消极不应答情形已构成实质拒付,应认定持票人已行使第一权利即付款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作为持票人的原告有权对作为背书人的被告行使追索权。被告抗辩只有在出票人明确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才有权进行追索,实属强人所难,本院不予支持。

【小结】因承兑人未予应答、接入机构也未代承兑人作出应答,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持票人可否行使追索权,实践中存有争议。大部分案件都将此种状态视为实质上的拒付行为,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如以上案例所示。但仍有少数法院认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所显示的“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仅反映接收行对于电子商业汇票的接收情况,并未区分期前提示付款与期内提示付款,亦未明确表示付款人拒付与否。若不考虑电子商业汇票的特点,仅从字面解释出发,认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即代表持票人提示付款行为完成,有违商业实践,有悖电子商业汇票制度设立初衷,应结合电子商业汇票自身特点及提示付款要件综合认定提示付款是否完成。

律师建议:针对承兑人未能及时付款或签收的情况,持票人应当积极与承兑人沟通,尽快取得拒付证明。或通过发函等多种形式再次催促,进一步搜集、保存拒付的有关证据,保证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

票据状态(二): 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此种票据状态是由于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拒付所致。

律师建议:可在提示付款期内再次操作提示付款,票据状态会重新滚动发生变化。但不要轻易撤销到期前提示付款的操作,若撤销后再次提示付款已超提示付款期,票据状态就会显示逾期提示付款。

票据状态(三):逾期提示付款

一般来说,依据《票据法》之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承兑人不签收或拒付时,持票人就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有例外情形。

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88号】持票人是否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关键取决于承兑人拒绝付款的时间。即只要承兑人未在票据到期日前拒付,持票人即享有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持票人虽系提前提示付款和逾期提示付款,但承兑人是在提示付款期内作出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鉴于承兑人在到期日起十日内,即在提示付款期内作出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故持票人并不丧失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小结】本案中持票人实际在汇票到期日前就已提示付款,承兑人也在提示付款期内拒付。此后,持票人于提示付款期满后再次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提示付款操作,此时系统中的票据状态虽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但结合系统的操作记录,承兑人已在提示付款期内作出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持票人并不丧失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律师建议:持票人可在每次系统操作时留存证据,保障追索权的正常行使。以免个别银行的系统将持票人在后的操作行为覆盖掉在先的操作行为,操作记录无法显示的情形。

另,还应注意追索权行使的时限: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结语

经过上、中、下三篇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基础知识的梳理,以及典型票据状态下追索权的实务操作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自收票至回款整个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点,系统中的每次操作都能引起票据状态甚至票据权利的变化,进而影响最终回款的结果。希望本系列的知识梳理和律师建议可以对读者提供有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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