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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SPV投资票据,拥有追索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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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率是不行的。如果你通过投资应收账款等间接形式来投资票据,同时约定票据质押给你指定的第三方,即使你是善意的,也可能没有追索权。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定你压根没持有票据,更谈不上权利。


通过SPV投资票据,拥有追索权吗?

在某判决书中,法院是这么认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A证券称某银行上海分行只是其票据权利的代理人,A证券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但票据具有严格文义性,涉案票据上记载某银行上海分行为权利人,并未记载某银行上海分行为A证券代理人的字样,无法推导出A证券为涉案票据权利人的结论。A证券既未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又未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在票据上也看不出有某银行上海分行代理其持有票据的字样,故其并非涉案票据的合法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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