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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对善意的认定

每日一贴 张春玉 评论

票据是市场经济活动重要工具,流通功能是票据得以存在重要功能。维护票据的流通功能就要为票据的流通排除一切的障碍,就是让人们可以放心的接受票据,不需要因票据的流通过程复杂而进行调查研究,只要善意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取得票据就依法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票据对善意的认定

善意是一个存在于人的理念中的一个抽象的概念,有“诚实”“信用”“不欺诈伪装”的意思。在民法上善意和恶意是用来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法律术语,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在使用善意和恶意这对对立的范畴。但是罗马法没有给善意和恶意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是在具体的制度上使用善意和恶意的概念,如罗马法上时效取得中的善意占有、善意取得中使用善意,在恶意占有中使用恶意。《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善意的概念界定为:“如果一个人诚实行事,即不知道或无理由相信其主张没有根据,他就是善意行为”,“当该人得应知表明其主张缺乏法律根据的事实,则不存在善意”。对恶意的概念界定为“恶意是用于行为人不诚实心理状态的一个术语,即其明知缺乏权利,或者相反,不相信他的行为具有合法的理由” 。

也就是善意与恶意的区别为是否知道自己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有的学者认为善意是“不知某种情形存在。善意为一种事实” 。

就有了理论上的“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前者认为,善意指行为人必须认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或行为的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后者认为,只要行为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根据或相对人没有权利,即为善意。

这两个定义并没有全面的界定善意,区分善意和恶意。德国民法典规定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不属于让与人的,即为非善意。日本民法则规定受让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时,方可适用善意取得,要求比德国民法严格一些。

我国民法学者认为,善意取得虽然是以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财产流转为使命,但并不意味着受让人可免除一切注意义务。重大过失几乎同于故意,在受让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时,仍适用善意取得无疑有悖于我们通常所持的公平观念。因而,只有当受让人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人时,才能认定其为善意。可见民法学界将善意理解为不知情已达成共识。以第三人的主观善意为标准决定是否对其保护,在理论上似乎对保护第三人利益站得住脚,但在司法实践中,善意因“过失”、“重大过失”、“不得而知”等这些模糊的标准使负有举证责任的第三人往往难以举证,其对第三人的保护难以落到实处。决定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善意标准模糊不清,那么在诉讼程序上必然导致当事人举证上的困难。假如第三人实际上是恶意,却称自己为善意并主张权利,此时如让真正的权利人举证证明该第三人为恶意予以抗辩则很困难的,也是不公平的。因此,针对这一制度的缺陷,必须在法律上具体明确地规定保护善意第三人适用的范围,防止对善意的认定上存在主观随意性,以利于司法实践操作。笔者认为,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将善意与恶意区分开来:首先,善意和恶意是指在特定的时间上来认定的,在行为人行为时认定行为的性质及行为的效力,而在行为后则不区分善意恶意;其次,在客观的表现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行为时有没有法律的依据;最后,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也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依据的。

票据作为经济交往过程中重要的流通工具,有着特殊的性质、理论依据和票据法上的特殊要求,那么票据法对善意的认定就存在特殊性。

票据特殊的性质、理论依据表现在:首先,票据作为一种要式证券,要求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一方面在出票、转让、提示等方面可以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使人们容易辨认。各国都规定票据记载的内容和方式,绝对不允许人们改变法定的票据形式。进一步讲,只要票据和票据行为的形式符合票据法,就受票据法的保护,如果形式不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即使作成票据的原因合法有效,票据也无效。

其次,票据作为一种文义证券,票据法对票据行为采取严格的表示主义,债务人、债权人、票据权利的范围和期限,都按照票据所记载的文字的含义而定,不允许于票据外另行补充或变更。如此,使票据权利内容确定,债务人义务明晰,票据权利人有了基本安全,人们才乐于和敢于使用票据。最后,在票据上外观主义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权利外观理论适用的法律效果,就体现在署名人(或本人)对于善意的取得者必须承担外观规定的责任,即票据上的债务” 。

其票据法上的特殊要求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在票据上应该进行记载,并要求票据行为人在为票据行为时,必须依法进行相应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行为人在为票据行为时,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缺乏记载,则将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的后果”。

也规定了绝对无益记载事项,“绝对无益记载事项,又称有害记载事项,是指在票据上绝对不应进行记载的事项,如果发生该事项的记载时,则可能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由此可见,在票据法上认定善意,只要票据的外观表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就能据此推定票据的持有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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