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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承兑汇票不得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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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出票人北京有限公司出票时,在汇票正面备注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收款人天津有限公司取得汇票后,为担保债务履行,将该汇票质押背书给上海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并在汇票背书栏记载了质押字样。汇票到期,因天津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债

基本案情

出票人北京××有限公司出票时,在汇票正面备注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收款人天津××有限公司取得汇票后,为担保债务履行,将该汇票质押背书给上海××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并在汇票背书栏记载了“质押”字样。汇票到期,因天津××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债务,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开户行农行上海××支行收款时被农行北京××支行拒付,遂起诉出票人北京××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上述二被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承兑汇票不得质押

票据关系示意图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承兑汇票不得质押

票据关系示意图

争议焦点

上海××有限公司通过质押背书取得汇票,能否行使汇票权利。

法律分析

一、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禁止转让

在汇票流转关系中,付款人作为主要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后,如形成付款人垫款,出票人将向付款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出票人是因汇票责任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如允许收款人转让,则有可能形成出票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再向收款人追偿的情形,造成没有休止的诉讼。所以,《票据法》《票据法司法解释》均禁止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转让。

汇票质押须通过设质背书来完成,以担保债权的实现。汇票质押虽不是以汇票权利转移为目的转让背书,但实质上同样可以产生汇票权利转移的后果。如果汇票到期或汇票所担保的主债权到期,而质权人未实现债权的,质权人就可以行使汇票权利,事实上形成了汇票权利的转移,有违出票人的真实意思。所以票据法律规定,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禁止持票人进行汇票质押。

二、汇票当事人以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设质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持票人上海××有限公司不能主张汇票权利,并不意味着其不能主张民事权利。涉案《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的质物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而成为不得出质的财产,因此,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天津××有限公司和上海××有限公司均有过错,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处理意见

本案涉诉汇票的出票人北京××有限公司在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该汇票的收款人天津××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依法不得转让。上海××有限公司通过设质背书取得涉诉汇票,依法不得享有汇票权利,无权向收款人及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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