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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基础】—出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 北子论票 评论

第二讲中,北子给大家讲解了《票据法》上汇票的概念,并将银票、商票和财票名称的由来做了简单介绍。第三讲,我们将汇票的定义一起进行拆解,来品一品定义里的奥秘。

【票据基础】—出票人
《票据法》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将定义拆开看,其中有4个角色“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持票人”,有2个时间“见票时”“在指定日期”,有2个行为动作“签发”“无条件支付”,有1个金额“确定的金额”,以上这些组成了汇票定义的关键。

今天我们就先来聊一聊第一个概念“出票人”吧。票据法上好像并没有规定什么是出票人,我们就从其他规则来找找。

我们学习和研究票据业务,除了国家法律层面的《票据法》之外,还有几个制度非常重要。

一是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在法律位阶上属于行政法规,法律诉讼的时候法院是可以直接引用的规则,是非常重要的票据业务规则,位阶高于监管部门发布的各类部门规章层级的各类办法。

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很多票据的基础规则均来源于该办法。从其第一条就明白该办法的出台目的“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八条规定“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支付结算办法》

进一步进行细分:第七十五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七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小结时刻

通过上述两个规定,我们就明白了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有哪些要求,第一层,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层,出票人需要委托付款人付款,形成委托付款的关系;第三层,出票人需要,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一层

出票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之前,经常会有朋友问北子,个体工商户能不能作为出票人?之前北子也专门写了一篇《【票据知识】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票吗?--梳理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规定》,看了大家就能知道,个体户不能为出票人。

第二层

出票人需要委托付款人付款,形成委托付款关系。对于第二层关系,北子后面专门就“出票”和“承兑”进行详细的讲解。

第三层

出票人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对于这个,大家可能更没有概念,觉得并不是很重要。但北子给你看一个刑法法条,大家就知道如果没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出票人可能面临着刑罚。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基础】—出票人

北子请你品,细细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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