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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诉争中的商业汇票刑事风险

最新资讯 涂绍应 评论

近期,有关“恒大关联案件被要求移送广州中院集中管辖”的消息刷屏网络,引爆舆论。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案件集中管辖与坊间所传的“破产重整”之间应无因果关系,把诉讼集中管辖到一个法院,是出于防止诉讼瓜分资产、保全资产的考虑。

相关主管部门近期也在密集发声,要求恒大集团必须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努力保持经营稳定,积极化解债务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和金融稳定;依法依规做好重大事项真实信息披露,不传播并及时澄清不实信息。

但即便如此,囿于恒大集团早前的声名远扬,其在金融、法律方面所暴露出现的问题及风险,都可能基于蝴蝶效应给整个市场带来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

金融、法律圈内震动不在少数,笔者近期就接触处理了几起涉恒大关联案件。相关案情本文不作具体分享,仅以刑事法律视脚,分析其中所涉及到的商业汇票的刑事法律风险。

恒大诉争中的商业汇票刑事风险

基本概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由此可见,票据作为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功能是其基础、核心和首要功能。

根据《票据法》,票据又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又包含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的即期汇票,客观上没有融资功能;商业汇票包含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一般是到期承兑,往往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存在一段较长时间的期限,同时,票据到期之时,持票人还需要提前向承兑人(第一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商业汇票不能见票即付,属于远期票据。远期票据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融资功能。

因此,商业汇票被使用越来越频繁,由此也容易导致大面积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无法兑付而暴雷。而由于票据的特殊性和流通性,即使一张票据逾期,往往也会涉及数家甚至数十家企业之间的结算问题,甚至导致数家企业一起陷入诉讼旋涡。如果出现像恒大集团这种体量级的商业汇票尤其是逾期暴雷后,由此而产生的影响及蝴蝶效应将无法预估。

法律分析

对于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兑付的问题,从民商事法律视角,持票人依法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及票据追索权,从诉讼的角度而言难度不大。

那么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兑付有无刑事方面的法律风险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梳理一下,商业汇票为什么会被频繁使用,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因为对于银行而言,为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般不占用各银行自己的贷款指标,且客户还可以为银行贡献一笔保证金存款,两者互利互惠;另一方面,由于融资政策限制(如房地产行业),银行根据政策已无法再为客户签发客观上存在融资功能的承兑汇票。但客户自己签发、自己找关联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却往往不受影响。而且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企业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控制权。由此一来,商业承兑汇报被广泛使用于商业交易活动过程中。

但由此产生的风险及弊端是,由于在签发票据时,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不受或很难受到监管。一些企业可能会依靠“信用”或者“包装出来的信用”无限签发承兑汇票。这种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不受任何机构实质性监管的“签发后兜售”的融资模式,票据到期后基本上就无法承兑而暴雷。

而一旦企业“开口”签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则可能触发刑事法律禁区,构成刑事犯罪。

商业汇票的具体刑事法律风险

1、签发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行为,可能涉及票据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签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行为存在被认定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2、哪些主体存在构成票据诈骗的刑事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一旦签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商业汇票的行为被认定构成票据诈骗罪,在该种情况下,由于没有真实贸易背景,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及往来文件一般都为伪造,且双方均有具体实施行为和主观故意,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刑事责任预计很难免除。

另外,在签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过程中,出票人如果是批量签发的,协助出票人和收款人批量“兜售”票据的主体,俗称“兜售人”(或者叫经纪人)可能亦存在一定的刑事法律风险。如果该类“兜售人”有事前明知该汇票无真实贸易背景仍然为之,或者事后知晓但仍放任为之的情况,都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共犯。

律师建议

商业汇票尤其是承兑汇票的问题及弊端由来已久,对于很多中小企业而言更是苦不堪言。但其作为现代商业社会底座的重要一环,在商品经济大潮中亦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和作用。如何有效预防其中的刑事以及民商事法律风险,对于企业而言显然尤为重要,经济学上说,任何资本市场的收益,都是从实体经济的利润中“薅的羊毛”,如何避免成为羊毛而被薅空,是一项重大且复杂的课题。

笔者认为,票据参与主体至少应当审慎注意票据交易的“真实贸易背景”,只有这样才能一定程度上减轻票据大批量逾期暴雷、以及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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