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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中介“打点”30万买通行长 江阴农商行旗下一村镇银行管理现漏洞损失1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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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拥有初中文化的个体户熊某兵瞅准了银行票据“生意”,奔波千里远赴浙江向“专家”请教。学成归来的熊某兵找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时任行长与营销业务部主任,三人一拍即合开始了一场合作。

30万好处费就能买通行长!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再现漏洞。

不久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开设了同业账户,并提供给熊某兵。后者再利用该账户进行承兑汇票业务以赚取利润,同时利用承兑汇票业务利息款每月帮行长吴某1完成银行的存款任务。不过最终,票据生意还是以失败告终,这家村镇银行也因此损失1.062亿元。

票据中介“打点”30万买通行长 江阴农商行旗下一村镇银行管理现漏洞损失1个亿

行长单方面“点头”将U盾出借

文书显示,2013年左右,该案被告人熊某兵认识了浙江杭州的票据业务中介陈某1,了解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利润可观,遂决定与陈某1合作经营承兑汇票业务赚钱。二人商议决定,由熊某兵负责找到一家直贴银行开设同业账户供开展承兑汇票业务使用,陈某1负责从持票人手中收集、提供银行承兑汇票、联系同业账户开户行、转贴银行、直贴付款等。

次年3月,熊某兵拉自己的侄儿熊某1“入伙”,并安排熊某1前往浙江杭州跟随陈某1学习业务流程操作。

“培训”完毕后,熊某兵找到时任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营销业务部主任王某1和行长吴某1,提出以利润分成或60万包断的形式合作经营承兑汇票业务,即由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其他商业银行开设同业账户,并提供给熊某兵。熊某兵再利用该账户进行承兑汇票业务以赚取利润,同时利用承兑汇票业务利息款每月帮吴某1完成银行的存款任务。

行长吴某1与熊某兵一拍即合,在未经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行政办公会讨论同意并报请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董事会董事长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以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在吉安农商行、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和兴业银行临汾分行等其他商业银行开设同业账户并交由熊某兵使用进行承兑汇票业务,同时授意王某1具体负责办理开设账户事宜并配合熊某兵进行承兑汇票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经过吴某1、王某1同意后,同业账户的网银U盾均由熊某兵公司人员保管使用,银行方面一直未对同业账户及网银U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所有“手续”办妥之后,熊某兵开始通过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同业账户以该行名义对外开展“卖出回购”式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以赚取利差。

打点30万将行长收买

值得注意的是,为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确保承兑汇票业务的顺利进行,经吴某1、王某1同意,熊某兵还安排其职员熊某1、代某1于每日使用网银U盾将同业账户上的余额转入其专门用于承兑汇票业务往来款转账的成都千庆成公司和成都好莱佳公司账户,确保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同业账户上的余额每天清零。

2014年11月,熊某兵经王某2介绍英国碧威理财项目,挪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同业账户资金用于个人投资,累计通过好莱佳公司、千庆成公司及其亲属账户给王某2转账2340万元,再由王某2打给英国碧威理财公司的地下钱庄。

此外,在将同业账户的资金转出后,熊某兵每月用从同业账户转出的资金,通过其亲属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帮助吴某1、王某1完成存款任务,次月再由王某1安排人将前述款项返还到好莱佳公司账户。

不过,天下并没有免费的午餐,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两位领导对熊某兵如此放心,少不了后者的精心“打点”。据悉,为使承兑汇票业务能够持续进行,熊某兵先后送给吴某1现金30万元、送给王某1现金60万元,共计90万元。

熊某兵还联合吴某1等人在银行的印章上做了手脚。为了便于开展承兑汇票业务,熊某兵与吴某1商量提出另刻一套印章,吴某1表示同意。熊某1等人找到一家印章制作门市,私下雕刻诚民村镇银行印章5枚,后加盖在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兴业银行临汾分行开立同业账户的开户资料上。

村镇银行最终损失1.062亿

2015年6月,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回购期限陆续届满,因熊某兵挪用款项1.062亿元未归还,致使无资金及时进行到期回购,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也因此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兵曾提出自己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之间是正常的生意合作,熊某兵送给吴某1、王某1共计90万元是按照合作约定给村镇银行的一个半月的业务经营利润分成,并不是行贿款,吴某1、王某1未将该款上交村镇银行而据为己有的行为与其无关,自己并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于熊某兵的极力否认,法院表示,根据熊某兵的供述“因为我才做承兑汇票业务根本还没有看到利润,这钱是自己的钱垫上的,于是就从另外一个装有30万块钱的塑料袋中扣了10万元,想下次再给吴某1,能节约就节约”,表明其送钱数额具有随意性,其本身对送钱的金额具有自主决定权,并不符合事前有约定的情况。此外,从收钱方的认知看,吴某1、王某1均认为是受贿。故法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熊某兵伙同诚民村镇银行工作人员吴某1、王某1违规开设同业账户从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此过程中挪用诚民村镇银行同业账户资金人民币1.062亿元,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等,数额巨大,构成挪用资金罪;在违规从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熊某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诚民村镇银行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90万元,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同时,熊某兵伙同诚民村镇银行工作人员吴某1、王某1等人伪造诚民村镇银行财务专用章等公司印章,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最终,熊某兵被判有期徒刑八年,退赔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损失1.062亿元;吴某1、王某1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年。

天眼查资料显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于2008年9月25日成立,由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发起,后者持股比例达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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