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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委托融资被骗开具6张承兑汇票 债权人索亿元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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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ST仁智发布公告称于近日收到广州市中院的传票,将于5月22日对此前ST仁智作为共同被告被九当资产诉票据返还一案开庭审理。同时ST仁智起诉涉案的另一被告中经通达要求撤销二者之间的口头委托融资合同。

2018年2月12日,九当资产与麦鼎投资、中经通达签订《债权转让及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中经通达从九当资产处受让债权同时明确中经通达尚欠九当资产欠款,前述债权转让款及欠款,中经通达合计应向九当资产支付人民币9000万元并按照15%的年利率计算利息。

仁智:委托融资被骗开具6张承兑汇票 债权人索亿元本息

为支付前述款项,中经通达向麦鼎投资背书转让案涉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向麦鼎投资融资,由麦鼎投资将融资款项向九当资产支付。《协议》同时约定,如麦鼎投资未能在约定期限将融资款项支付给九当资产,则由麦鼎投资将案涉六张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九当资产。

《协议》签订后,麦鼎投资未能按约支付融资款项,2018年12月28日,麦鼎投资将案涉六张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九当资产。至此,九当资产共取得六张由麦鼎投资、中经通达作为背书前手,ST仁智作为出票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9677万元,出票人均为ST仁智,收款人均为中经通达,背书人均依次中经通达、麦鼎投资,出票日期均为2018年1月30日,到期日均为2019年1月30日。

九当资产在上述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电子汇票系统向ST仁智提示付款,但ST仁智于2019年2月3日以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在ST仁智拒绝付款后,九当资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电子汇票系统向作为前手背书人的麦鼎投资、中经通达及作为出票人的ST仁智发出追索函,要求三方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足额划付至九当资产指定账户中。至九当资产起诉之日,未收到任何一方的票据款项。因此起诉要求三方连带支付汇票票款9677万元和利息。

对于6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ST仁智认为是基于错误认识开具了上述六张电子承兑汇票,起诉中经通达要求撤销二者之间的口头委托合同。

2018年1月,ST仁智董事长助理陈伯慈经与中经通达实际控制人金佩芹多次沟通协商,通过仁智股份开出商业汇票委托中经通达进行融资,并形成了口头委托融资合同。

合同成立后,ST仁智于2018年1月30日向中经通达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6张,总金额为96,77万元人民币,前述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均为2019年1月30日。中经通达后将6张汇票于2018年2月1日背书转让给麦鼎投资。2018年2月12日,中经通达、麦鼎投资与九当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和还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涉及债权转让和抵债合计为人民币9,000万元,约定付款方式将从麦鼎投资处融资所得款的一部分支付给九当资产。

此外,因该6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已被中经通达背书转让给麦鼎投资和九当资产,ST仁智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中经通达、麦鼎投资和九当资产向ST仁智返还上述票据。2019年1月16日,无锡市中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判决驳回ST仁智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ST仁智认为,ST仁智与中经通达中经通达经口头协商委托融资事宜,符合《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关系。而中经通达取得6张的商业承兑汇票后,未给委托人进行融资,而是为自己受让了债权和偿还了自己的债务。2018年10月,ST仁智知道中经通达采取诈骗手段订立委托融资合同的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监会信息披露系统披露了上述事宜。

ST仁智认为中经通达的种种行为构成欺诈,符合合同可撤销的法律规定,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二者之间的口头委托合同,此案已被广州中院受理。

除此之外,中经通达、盈时信息和ST仁智因合同纠纷作为共同被告被多名投资者起诉,涉及金额604万元,但因盈时信息涉嫌经济犯罪,二审已判决驳回投资者起诉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盈世信息起诉中经通达和仁智股份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也被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ST仁智表示,上述未判决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委托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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