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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之诉中,持票人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票据案件 李斌 王静澄 赵宝荣 评论

票据追索权之诉中,持票人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承兑汇票持票人有权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前手作为被告,并向所选择的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一、天津市东丽区荣威五金经营部持有廊坊市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出票人和承兑人)签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收款人为北京铭世经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背书情况为北京铭世经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天津市东丽区荣威五金经营部。

二、汇票到期后,天津市东丽区荣威五金经营部依法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被拒绝付款,之后天津市东丽区荣威五金经营部以收款人北京铭世经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系收款人北京铭世经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三、诉讼中,北京铭世经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天津市东丽区荣威五金经营部行使票据权利所依据的票据为廊坊市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开具,该公司所在地为大厂回族自治县,基于该票据产生的民事纠纷均应当由票据开具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四、北京金融法院不认可北京铭世经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前述主张,法院认为持票人有权仅以北京铭世经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并向该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追索权之诉,通州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京金融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北京铭世经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持票人未以出票人为被告,其是否必须向出票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追索权之诉?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此种情况下,持票人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我们认可法院的前述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持票人有权选择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中一个或多个为被告提起追索权之诉,并根据所选择的被告,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实务经验总结

一、票据追索权之诉中,持票人有权选择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中的一个或者多个为被告起诉。如果持票人仅选择一个前手为被告的,则其应向该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票据支付地(承兑人及承兑人开户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持票人选择多个前手为被告的,其有权在不同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票据支付地(承兑人及承兑人开户行所在地)法院中择一法院诉讼。https://www.cdhptxw.com/pjxw/pjaj/4369.html

二、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持票人可选择以下法院提起诉讼:1.被告住所地法院;2.承兑人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3.票面记载的承兑人开户行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北京铭世经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因此通州区人民法院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来源

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铭世经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荣威五金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022)京74民辖终178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

持票人有权选择多个票据前手为被告,并从多个被告中选择一个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案例1: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盘锦广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2)辽11民辖终33号】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盘锦广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诉求向其支付涉案汇票金额及利息,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票据纠纷。本案当事人众多,且各当事人的住所地亦不在同一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规定,上诉人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原审被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市聚昇纸制品有限公司、盘锦恒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享有本案的管辖权。被上诉人盘锦广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被上诉人盘锦广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选择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当然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故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2: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禹恒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固成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2)豫07民辖终179号】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新乡市固成商贸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之一的辉县市通和建材有限公司所在的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上诉人仅以其住所地位于新乡市红旗区,票据支付地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处理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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