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票据网介绍:承兑汇票贴现、票据资讯、票据知识、票据利率、背书、风险预警等问题

直接前手依基础法律关系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其是否享有票据再追索权?

票据案件 李斌 王静澄 赵宝荣 评论

直接前手依基础法律关系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其是否享有票据再追索权?清偿基础法律关系所生债务客观上使得相应票据债务亦得以清偿,因此直接前手依基础法律关系向持票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后,该直接前手即成为票据权利人,享有再追索权。

直接前手依基础法律关系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其是否享有票据再追索权?

案情简介

一、巨力公司与久东公司因业务关系,2020年1月19日,久东公司背书转让给巨力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承兑人为鑫源公司,收款人为中铁六局建筑安装分公司,票面金额为20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2月16日。票面载明的背书人依次为:中铁六局建筑安装分公司、久东公司、巨力公司、科之杰公司。

二、汇票到期后,科之杰公司向鑫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之后科之杰公司以巨力公司为被告,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2021年3月5日,巨力公司与科之杰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2021年3月9日,巨力公司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将2000000元货款支付给科之杰公司。

三、之后巨力公司以鑫源公司、中铁六局建筑安装分公司、久东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以行使再追索权,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其支付票据款本息。

四、一审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和二审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虽然巨力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及基于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的调解书向科之杰公司支付了2000000元货款,但巨力公司的付款行为使得相应的票据债务消灭,因此巨力公司属于适格的再追索权人。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直接前手向持票人履行完毕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付款义务后,是否成为适格的持票人,享有再追索权?平顶山中院对此持肯定态度,我们认可法院的裁判观点,理由如下:

持票人被拒付后,享有两项请求权,其一为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债权请求权,其二为票据法律关系项下的追索权,持票人有权择一行使。在持票人选择行使追索权,直接前手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向持票人支付票据款本息后,毫无疑问直接前手依法享有票据再追索权,可基于票据法律关系主张再追索权,也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其直接前手(以下称“前前手”)主张合同权利。在持票人选择行使债权请求权的情况下,直接前手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如果认为此种情况下直接前手清偿债务后,不享有再追索权,而只能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前前手主张合同债权,那么这相当于赋予持票人的选择权以剥夺直接前手实体请求权的功能,这对直接前手显失公允。

实务经验总结

直接前手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向持票人支付票据款本息后,即成为该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享有再追索权,可基于票据法律关系行使再追索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一审法院认为,汇票到期后持票人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应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状态长期处于处理中,应当视为拒绝付款。2020年12月15日,科之杰公司通过光大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向承兑人鑫源公司提示付款,承兑人既不签收票据进行付款,也不进行拒付操作。2020年12月29日,科之杰公司再次向承兑人鑫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以上情形视为承兑人鑫源公司拒绝付款。本案中,2020年1月19日,巨力公司从久东公司合法取得案涉汇票,该汇票记载事项完备、背书连续,系有效票据。2020年6月29日,巨力公司又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科之杰公司。2021年1月,科之杰公司因案涉汇票到期被承兑人鑫源公司拒绝付款,诉至新乡县人民法院,要求巨力公司支付货款2000000元,巨力公司与科之杰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2021年3月9日,巨力公司依据新乡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1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向后手科之杰公司支付了票据款项2000000元。该付款行为虽系履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的行为,但本质上亦属票据清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虽然目前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科之杰公司无法退还给巨力公司,但是并非因巨力公司过错所导致。因此,巨力公司清偿债务2000000元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巨力公司有权向其前手及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票据再追索权。即有权向鑫源公司、中铁六局建筑安装分公司、久东公司追索票据款及利息(利息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鑫源公司、中铁六局建筑安装分公司、久东公司依法应对巨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裁判观点,并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案件来源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河南省巨力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4民终3109号】。https://www.cdhptxw.com/pjxw/pjaj/4290.html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一

直接前手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付款义务后,即成为票据权利人,依法享有再追索权。

案例1: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巢湖市鸿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181民初6642号】认为:

被告苏中建设公司背书给原告鸿昌建材公司的230424100002820200525643313055号汇票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原告鸿昌建材公司的相应货款未得到实现,故该汇票的票面金额1752811.89元不应计入已付货款,被告苏中建设公司仍应就该笔货款履行支付义务。因此,被告苏中建设公司未付货款为6453712.43元。但原告鸿昌建材公司应将230424100002820200525643313055号汇票的票据权利退还被告苏中建设公司,因客观上该汇票现处于无法退还被告苏中建设公司的状态,为保障被告苏中建设公司向其前手也即该汇票出票人兼承兑人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本院确认自被告苏中建设公司向原告鸿昌建材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之日起,被告苏中建设公司成为该汇票的票据权利人。

案例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三联弘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翠文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案,【(2017)京03民终11273号】认为:

三联弘源公司是否享有票据再追索权。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依据查明的事实,外文誉成公司并未通过行使票据权利的方式向前手三联弘源公司追索,而是依据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三联弘源公司,而后三联弘源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外文誉成公司支付了相关款项,该付款行为虽是履行买卖合同纠纷生效判决的行为,并非基于票据关系所为,但清偿基础法律关系所生债务的同时客观上使得相应票据债务亦得以清偿,另外文誉成公司亦将涉案支票交付三联弘源公司,此行为本身亦表明向三联弘源公司移转了相应票据权利,故而三联弘源公司享有向其前手及出票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继续追索的权利。

喜欢 (1) or 分享 (0)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网友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