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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前手被受理破产申请后,持票人可否以该前手为被告提起追索权之诉?

票据案件 李斌 王静澄 赵宝荣 评论

票据前手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持票人以该前手为被告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持票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前手被受理破产申请后,持票人可否以该前手为被告提起追索权之诉?

案情简介

一、2018年6月22日,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金额为3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2月21日。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后,上海尧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为最终持票人。

二、汇票到期后,上海尧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提示付款,但遭到拒付。

三、2020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的破产申请。

四、2021年2月7日,上海尧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为被告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向其支付票据款本息。

五、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上海尧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院受理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后提起的就破产财产的个别清偿诉讼,不应予以受理。法院在向上海尧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释明其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前手被受理破产申请后,持票人可否以该前手为被告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破产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受理则裁定驳回起诉。

实务经验总结

1.票据前手被受理破产申请后,持票人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是以该前手为被告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

2.持票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前,如持票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前手享有票据款本息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票人应首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此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再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不迟。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二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了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作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相关案件案号为(2020)沪03破307号。本案作为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本院不予受理。原告上海尧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其申报债权后,若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裁定:驳回原告上海尧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www.cdhptxw.com/pjxw/pjaj/4268.html

案件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尧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18227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一

法院受理前手的破产申请后,持票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是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

案例1: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营口亿达元物资有限公司与营口洁海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0802民初2427号】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2月30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营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申请人营口洁海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本案系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营口亿达元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观点二

法院受理前手的破产申请的,如持票人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直接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杭州富阳文华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东南纸业有限公司,【(2019)浙0111民初2623号】认为:

本院认为,富阳文华公司所持有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了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且有出票人富阳东南纸业公司的真实签章,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记载符合法律的规定,系有效票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富阳文华公司能否要求确认对富阳东南纸业公司的债权……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本院已受理富阳东南纸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但富阳文华公司未按《破产法》的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法不享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破产债权的权利。故原告要求确认对富阳东南纸业公司享有200000元债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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