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票据网介绍:承兑汇票贴现、票据资讯、票据知识、票据利率、背书、风险预警等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被追索人的破产申请的,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票据追索权纠纷?

票据案件 李斌 王静澄 赵宝荣 评论

人民法院受理被追索人的破产申请的,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被追索人的破产申请且指定破产管理人,如管理人签收诉讼材料后未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的,则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无须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被追索人的破产申请的,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情简介

一、2018年8月16日,重庆力帆汽车有限公司向迪凯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3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2月16日,承兑人为力帆公司。票面载明背书人依次为嘉天翔公司、五金商行、新帆公司、耐浦经营部、电子元件厂、昆山展耀贸易有限公司、建滔江苏公司、建滔常州公司。

二、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建滔常州公司依法向承兑人力帆公司提示付款,但被拒付付款。之后,建滔常州公司以出票人重庆力帆汽车有限公司、承兑人力帆公司、背书人嘉天翔公司、五金商行、三帆公司等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其支付票据款本息。

三、2020年初,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建滔常州公司的诉讼请求,嘉天翔公司、新帆公司等前手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承兑人力帆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在管理人接管力帆公司财产之前,本案应中止审理。

四、无锡中院认为力帆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在管理人签收诉讼文书且未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的情况下,推定管理人已经接管力帆公司财产,本案无须中止审理。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票据追索权诉讼进行过程中,法院裁定受理对被追索人的破产申请的,正在审理的票据纠纷是否应中止审理?对此无锡中院认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不当然导致正在审理的票据纠纷中止审理。我们认可法院的裁判观点,理由如下: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原则上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该等管理与处分权移转给管理人,自然债务人自身不再具备由继续参与有关民事诉讼或仲裁的资格。因此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期间,鉴于缺乏适格的应诉主体,也为避免某些债权人在此期间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恶意处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然而现行法并未规定管理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多长时间内接管债务人财产。

我们认为若管理人已掌握诉讼证据材料、签收诉讼文书的,应可推断其已接管债务人财产。至于接管财产工作进行了多少在所不问。因为一则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后,管理人即为债务人相关诉讼的适格的应诉主体,无适格应诉主体的问题至此解决;二则确定“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认定标准时,也应考虑债权人的利益。案件中止审理并非终结审理,尚未审理完毕的案件终究须继续审理,以“管理人掌握诉讼证据材料、签收诉讼文书”作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的标志,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避免诉讼拖延。

实务经验总结

1.对持票人而言,如票据追索权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裁定受理对被追索人的破产申请的,为避免因法院未及时指定管理人或管理人尚未接管被追索人的财产而导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止审理,拖延诉讼进程。我们建议持票人撤回对该被追索人的起诉,转而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对于被追索人而言,如法院裁定对其他票据前手的破产申请的,被追索人可通过向法院提起中止审理的方式延缓诉讼进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

本案不中止审理并未损害力帆公司的权利。力帆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或询问,并于庭前向力帆公司送达传票被签收,本案不中止审理未损害力帆公司的权利。

案件来源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嘉天翔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新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建滔(常州)化工有限公司、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2020)苏02民终2532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一

人民法院受理对票据前手的破产申请并已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在管理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推定管理人已经接管该票据前手的财产,已经开始审理且尚未终结的票据追索权纠纷继续审理,其他被告以“被追索人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本案应中止审理”来拖延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与主文案例裁判观点相同)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高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2018)最高法民终890号】认为:https://www.cdhptxw.com/pjxw/pjaj/4285.html

关于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是否违反诉讼程序的问题。2017年10月12日,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受理星瀚信德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日,该院依据(2017)鲁1626破29号决定书指定青岛星瀚信德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星瀚信德公司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由于受理破产的法院已经立即指定破产管理人,有关债务人星瀚信德公司的诉讼可以继续进行,故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并未违反诉讼程序。”

案例2: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北京润阳兴茂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博大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鲁1491民初166号】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的规定,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指定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被告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本案应当继续审理,故对被告山东博大化工有限公司“请贵院依法核实万鑫轮胎的状态后看是否应当将本案中止审理”、“在破产程序未完结前本案依法应当中止审理,而不适用票据追索权诉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二

人民法院受理对前手的破产申请后,在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之前,已经开始且尚未中止的票据追索权纠纷应中止审理。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到指定管理人之间,审理终结的案件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依法再审。

案例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川民再394号】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川13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何登于申请天乾建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接受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天乾建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19年7月10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公告》,并在同年6月20日指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天乾建设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规定,本案应当在受理天乾建设公司破产案件后,对已经受理的本案先中止审理等待确定破产管理人后再恢复审理,由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参加诉讼。因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3破申1号民事裁定未送达天乾建设公司,指定由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后,本案二审程序已经审理终结。本案在受理破产案件后未中止审理,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民终3682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4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观点三

法院裁定受理对前手的破产申请,而持票人未以该前手为被告或撤回对该被告起诉的,其他被追索的前手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4:上海金融法院,山西清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福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终664号】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清慧机械公司主张,首先,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已被受理,其为本案主债务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工业设备公司认为,本案中工业设备公司主张的是票据追索权,且未将承兑人列为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破产与本案无关;本案中承兑人经提示后一直拒不签收的行为已构成拒付,工业设备公司有权行使票据追索权。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各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的票据责任是直接责任,而非补充责任或替代责任。本案中,清慧机械公司以其付款义务从属于承兑人,而承兑人因破产致付款义务未确定为由主张本案中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观点四

人民法院受理对票据前手的破产申请后,在管理人尚未接管前手的财产之前,管理人有权依据破产法第二十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的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审理。

案例5:最高人民法院,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554号】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喜欢 (0) or 分享 (0)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网友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