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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中引用责任保险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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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账期期限短、流通性佳、处置变现能力强等优势。虽然票据被公认为是比较优质的资产,但是金融工具毕竟都是有风险的,为了做好风控,所有企业或平台也是各展所长。最近,我们接触到了几种将保险引入票据交易的方式,其中有一种责任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账期期限短、流通性佳、处置变现能力强等优势。虽然票据被公认为是比较优质的资产,但是金融工具毕竟都是有风险的,为了做好风控,所有企业或平台也是各展所长。最近,我们接触到了几种将保险引入票据交易的方式,其中有一种责任险引起了我们团队内部的广泛讨论,今天想通过这种票据背书责任险的保险方式和大家交流一下,让我们站在投保人/背书人的角度来看下,票据业务中引用责任保险要注意哪些问题。

票据业务中引用责任保险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法律关系分析

以我们目前见到的业务模式来看,这种票据背书责任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责任保险关系,属于财产保险业务,一般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组成。

1、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人;

2、保险公司为保险人

3、被背书人应为《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所涉及的“第三者”,其能享受到的权益是,如果“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二、法律风险提示及补充建议

明确法律关系后,我们就可以大概知道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了。背书人的票也不是自己出的,是从别人手里流转得来,虽然背书交易前会采取一些风控措施,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进行调查或评估,但自己接受这张票之后就成为了背书人,在票面信息上就会有自己的名字,票据责任是法定的,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这样一份票据背书责任险,目的是希望万一将来这个票如果兑付不出来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为自己承担付款义务。

但是,如果都能这么简单的就规避掉风险吗?除了保险公司会对承保的票据进行严格的筛选以外,保险合同的条款也有很多坑是不得不防的。

一般,这种保险公司责任险条款都采用的是保险公司的格式文本,不允许投保人随意修改,但是既然投保人是客户,本着客户至上的原则,有些保险公司还是愿意和投保人协商补充协议的。

我们从如下几个角度为大家一一分析法律风险并给出可行的建议条款,供大家参考。

被背书人的主体、资质及相关交易证明文件要妥善保管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被背书人应与投保人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被背书人应妥善保管好合同、发票或财务凭证等能够证明其与背书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

保险责任的范围要明确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是这种票据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是什么呢?

以我们看到的一份合同为例,其条款中的对“保险责任”的描述为: “被保险人因过失、疏忽、失误,以及未尽背书责任导致被背书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在这里,保险人承保的“责任”是被保险人因其过失、疏忽、失误以及未尽背书责任,使被背书人无法获得票据金额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类合同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部分在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什么是“背书责任”?什么又是“赔偿责任”?当保险责任与票据责任竞合时,具体何种情况才可以理赔?理赔的金额是多少?

首先,“背书责任”的范围须明确

因为票据法对背书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第四条第5款规定了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我们建议,在补充协议中应对“背书责任”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例如:责任保险条款中所称的“背书责任”是指背书人向被背书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其次,“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须明确

对于未尽背书责任,使被背书人无法获得票据金额遭受的直接损失要明确,例如,可参考票据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明确为:

责任保险条款中所称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包括:

(一)被拒绝付款的承兑汇票金额;

(二)承兑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第三,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需要明确。

在前两条均明确的基础上,这一点可简单表述为:责任保险条款中所称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被背书人无法获得票据金额所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建议对提起保险索赔的主体进行明确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有权提起责任保险索赔的主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且被保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第三者才可能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责任险方案中明确被背书人为“保单唯一索赔人”,此概念非法定定义,且与《保险法》所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可能引发歧义。从方案整体理解起来看,被背书人应为持票人,在被保险人未能及时付款的情况下构成了《保险法》中的“第三者”,因此,我们建议在补充协议中对被背书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权利、义务等以书面形式进行更进一步的调整与明确。例如:当出现责任保险条款所列保险责任情况出现时,被背书人可直接根据本补充协议所确定的赔偿责任请求保险人直接向被背书人赔偿保险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

(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

(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建议对可能产生的其他支出及合理费用进行明确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明确相关合理费用的范围,我们建议,还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因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保全费等,由保险人承担。

票据业务中引用责任保险要注意哪些问题?

结语:

票据与保险的结合还在探索研究的路上,本文只是从一个非常细小问题上展开讨论了可能发生争议的几个方面。具体如何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者三方之间的利弊得失还需要我们更多的尝试和努力。在尝试的过程中难免有试错的成本发生,为了尽量减少损失,我们建议遇到类似业务的企业尽早安排专业律师介入,从“商业汇票责任险”整体法律架构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专业分析,以减少法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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