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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入驻宝塔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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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宝塔财务在其官网披露一则公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承兑汇票客户信息登记表。根据该表,自治区政府要求持票人登记相关承兑汇票信息以及一系列证明材料。 看完表格,我们可以获取如下信息: 1)需要登记承兑汇票持票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

今日,宝塔财务在其官网披露一则公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承兑汇票客户信息登记表”。根据该表,自治区政府要求持票人登记相关承兑汇票信息以及一系列证明材料。

看完表格,我们可以获取如下信息:

1)需要登记承兑汇票持票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

2)对于票据需要等级信息较多,特别是需要提供相关凭证,包括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等;此外,需要提供承兑汇票的前手及最后一手持票人信息,并要求上报是否有追索或涉诉等问题。

除了登记表外,宝塔承兑汇票持票人面临更为严峻的且他们难以想象到的情况:根据一则公告,宝塔承兑汇票持票人等来的不是兑付安排,而是可能涉及相关犯罪,被要求给予配合。

看完宝塔财务公告,我们可以获悉:

1)宝塔财务公告未说明承兑汇票兑付问的题。

2)宝塔财务公告说的却是“宝塔财务公司有关票据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正在调查取证,现场到期承兑汇票持有人应予以配合”。

3)注意,宝塔财务公告提出了两个合法的名词界定“合法票据项下的合法持有人”。

宝塔财务公告中对于合法的界定,采用了票据法的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关于第十条规定的存废、修改之争就一直不断。支持该条规定的学者认为,《票据法》第十条第1款要求票据的开具和流通必须有真实交易背景,旨在控制社会总体信用规模,防止信用膨胀,确保国家对信贷活动的有序管理,保障宏观经济安全,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恰当选择。反对该条规定的学者认为,《票据法》第十条第1款有因性的规定将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捆绑在一起,不仅在理论上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基本原则与国际通行的票据立法规则,而且在实践上无法操作,影响了承兑汇票的流通,限制了票据功能的发挥,阻碍了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

工作组将此作为评判“合法票据下的合法持有人”标准,值得商榷。

事实上,最高院在后续的一些司法解释中又对此做了部分修正:“第十四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表示已经的意思)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宝塔承兑汇票的其他相关情况

1)涉案人数众多,且金额较多,或在百亿以上规模。

根据“界面”11-21日的报道,“「角马能源」独家获悉,截至11月21日,已有近300位宝塔票据债权人从全国各地蜂拥至宝塔石化总部,其中部分债权人已在当地呆了一月有余。"

2)无助的承兑汇票持有人,漫漫讨债路

根据界面报道:"多日讨债无果后,一位债权人于11月4日写下一篇日记。他在日记中写道,期盼宝塔能够很快好起来,希望宝塔石化能“让他眼前一亮,柳暗花明”。他是三百位债权人中的一员,他手上握有价值上千万的宝塔电子汇票,其中一张的到期兑付日期是2018年6月5日。当这张电票兑付过期时,他没有想到,他将不得不前往两千多公里外的银川,走上漫漫讨债路。"

3)提示,关于“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在此提醒各位宝塔承兑汇票持有人,什么时候应该用行使付款权,什么时候用追索权,不要用错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4)提示,理想+有序+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在债务收缩的大环境下,承兑汇票债务问题不能一天内得到解决,各位持有人需做好长期准备。另外,自治区政府已入驻,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为后续债务有序合理解决带来转机。其次,采取合法、合规手段维护权利,是目前可能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但另外,作为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票据持有人,其合法权利也也应该得到票据法的充分保护,如此才能让“承兑汇票”生生不息,流转不止!相关阅读:工作组进驻宝塔公告 心里越发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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